民事再审申请书汇编 篇1
申请再审人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郦先生,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工作单位 ,住址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
被申请人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南电网某局,住所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
负责人:王某,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某,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工作单位 ,住址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
被申请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昭通某公司 ,住所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申请事由:
申请人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14日作出的(20xx年)云06民终5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款第6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规定,向贵院申请再审。
二、申请再审的请求:
1.请求撤销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14日作出的(20xx年)云06民终550号民事判决书。
2.改判申请再审人不承担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具体事实与理由:
申请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款第6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原审以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和第七条之规定,认定申请再审人将四层水泥楼房一幢的内墙及外墙承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被申请人肖某粉糊,对承揽人具有选任不当的过错,认定申请再审人承担30%的`责任是法律适用错误。
首先,室内装修工程施工无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建筑施工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未要求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故本案申请再审人将四层水泥楼房一幢的内墙及外墙承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被申请人肖某粉糊,并无对承揽人选任不当的过错。
其次,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虽然规定了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但并未明确规定未取得资质企业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再次,《建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内墙及外墙粉糊不是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因此并不需要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此外,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民申字第938号朱某与祥云县某煤矿其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本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未要求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故本案朱某及其经营的设计室未取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质,不属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虽然规定了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但并未明确规定未取得资质企业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且该规定系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民事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故朱某所持本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室内装修工程施工无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建筑施工资质。申请再审人没有过错。
综上所述,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申请再审人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某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
民事再审申请书汇编 篇2
申请人:杨,男,195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家住XX省XX镇新华路水利巷2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王俊X、王文X、王心X
案由:申请人杨因与王俊X、杨怀X、刘小X之丈夫杨治X(已故)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对X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xx年8月31日作出的“(20xx)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请求XX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2、请求依法纠正“(20xx)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错误判决:依法判决王俊X、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与申请人杨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的有效合同继续履行,原审上诉人王文X(原一审第三人)将现持有的X木县XX乡大贝茆煤矿的一切经营手续、证照(正、副本)立即移交申请人杨。
申请人:
日期:
民事再审申请书汇编 篇3
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____________,男,____岁,_____族,农民。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____________,男,____岁,_____族,村长;邮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荆x贵,男,____岁,汉族,干部,住中和镇库堤河村一街。
申请事由:________
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
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
请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_________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____元。
纠纷事实:
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_____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
民案原判:
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________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
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
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
署名潘x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
如此审判错误,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
民案终审:
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判决维持,违背《民诉法》第152条“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询问当事人”的法定程序。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和第179条一款10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规定情形。
民案再终审:
对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足以推翻原判的关键证据仍不质证认证;覆辙原判错误,主观臆断做出驳回再审诉求的判决。
综上所述:
两级法院,对债务案的“两审一再”的审判,是在故意违背房产抵押买卖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形下做出错误判决的。
被申请人,违背依法诉权,恶意诉求;本诉与本诉之外均没有证据证明!是以非常手段干扰破坏司法公正,陷无辜的申请人于诉讼中;蒙受x生各方面的惨重损害与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必须赔偿。
恶意诉讼,祸国殃民法理不容!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恶意行为,彰显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故此依法诉求。
此致
民事再审申请书汇编 篇4
申请人:刘金龙,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申请人:周晓申,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xx)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2、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3、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
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
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金龙,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
原一审中,张玉香(周晓申之妻)出庭证实: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金龙索要借款25万元;
(三)XX年9月12日
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龙占50%,投资30万元?刘金龙,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
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周晓申于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金龙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刘金龙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周晓申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刘金龙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
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亲笔签字并加盖手印)
**年**月**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汇编 篇5
申请人:刘,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申请人:周,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xx)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
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
刘向周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
原一审中,张玉香(周之妻)出庭证实: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索要借款25万元;
(三)XX年9月12日
原二审中,周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占50%,投资30万元?刘,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
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周于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周在明知刘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刘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周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刘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
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民事再审申请书汇编 篇6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xx)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金龙,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原一审中,张玉香(周晓申之妻)出庭证实: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金龙索要借款25万元;
(三)xx年9月12日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龙占50%,投资30万元?刘金龙,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周晓申于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金龙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刘金龙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周晓申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刘金龙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 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支付利息一说更无从谈起。
其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证据,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承担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
民事再审申请书汇编 篇7
申请人:,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申请人:,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x1年1月11日(x1)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x1)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
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
向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现金xx万元(xx元)。,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
原一审中,张玉香(之妻)出庭证实: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索要借款25万元;
(三)XX年9月12日
原二审中,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占50%,投资30万元_,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
原一审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于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在明知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
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x1)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以及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支付利息一说更无从谈起。
其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证据,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承担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民事再审申请书汇编 篇8
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男,×岁,汉族,农民。住;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男,×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
第三人:,男,×岁,汉族,干部,住
申请事由:
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
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
请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元。
纠纷事实:
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
民案原判:
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
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
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
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
如此审判错误,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
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汇编 篇9
再审申请人:,男,x年x月xx日出生,x族,,x区xx市人,住x区xx市x镇;电话: 。
再审被申请人:,女,x年x月xx日出生,族,,x区xx市人,住x区xx市x镇。
再审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宅基地纠纷一案,不服内x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现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恳请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
二、维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xx)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
三、一审、二审、鉴定费用、再审费用等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民事再审申请书汇编 篇10
申请人:胡,男,汉族,身份证号
地址:x市工农路号xx室 电话:
被申诉人: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地: 联系电话
申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x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西民一初字第00 号民事判决书和x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x石民六终字第00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申请再审。
诉讼请求:
1、撤销一二审判决;
2、依法确认被申诉人存在行政不作为,并责令其更新相关信息。
事实与理由
一二审判决与先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在认定事实上相互矛盾
本案历经一二审,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已经一清二楚:就是在x年4月1日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这一事实的认定,人民法院已经做出朱门的判决进行了认定,
围绕这一焦点,双方均举出了证据,用人单位举出了x年4月1日终止劳动合同的公证书。劳动者举出了市中院x石民再终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按照最基本的证据规则,在双方都举出证据的情况下,需要简单比较证据的效力。显然,法院应当采纳劳动者提供的证据。
第一,从效力来看,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显然要高于其他任何证据。
第二,从时间上看,公证书形成于x年4月1日,法院判决形成于x年5月30日,显然属于对劳动关系的重新认定。
第三,从内容上看,市中院x石民再终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用了六页的篇幅,不厌其烦的论述了半天,其实就是说明了桥西法院之所以启动再审程序,就是因为x年4月1日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导致原一审判决(x年西民一初字第00468号)无法执行。此后通过启动再审程序最终支持了劳动者的要求实现劳动权益,责令用人单位提供工作岗位的请求,此时公证书已经存在,用人单位在再审的庭审意见里也做了表述,但是没有得到认定。也就是说,公证书的效力,已经得到法院的实体审理,已经被否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用人单位错误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同意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金。在该案中,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既然法院判决最终支持了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责令用人单位继续提供21个月的'工作岗位,也就必然认定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好比一枚硬币的两个面,既然认定应该提供岗位,说明双方必然存在劳动关系,反之亦然。
这么简单的一个问题,连小学文化的人都能懂的问题。一二审合议庭竟然在劳动者的庭审意见和上诉状里大声疾呼下竟然无动于衷。简直不可思议。
综上所述,原判决在案件处理上站在强势的用人单位一方,偏听偏信;认定事实缺乏必要证据;推理过程逻辑混乱,以偏概全;运用法律缺乏客观公正,所作判决有悖常理,没有贯彻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弱势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这样的判决,从客观上起到了纵容用人单位继续拖欠工资和打击报复劳动者的恶劣社会影响,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乃至和谐社会的建设,肯请高级法院认真审查上诉人的请求理由,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x年x月x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汇编 篇11
申请人(原审被告)伍,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住遵义县永乐镇爱国村兴龙组。身份证号52212x。电话,。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女,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住遵义县永乐镇永乐村闷塘组。身份证号5221214。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遵义县人民法院(20xx)遵县法民初第2190号民事判决,由于申请人未上诉,向遵义县检察院申请抗诉,遵义县检察院依法于20xx年1月29日向遵义县人民法院发出遵县检民(20xx)建字第01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27日作出回复,决定对该案不进行再审。20xx年7月31日,遵义县检察院向申请人送达法院不再审的告知书,申请人对该告知内容不服,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撤销遵义县人民法院(20xx)遵县法民初第2190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本案。
二、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诉讼主体不适格——申请人不应当是本案原审被告。 申请人虽与伍光学为父子关系,但有爱国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早在1992年申请人就与其父伍光学分家另立门户生活,这一事实在遵义县人民法院(20xx)遵县法民初第2190号民事判决书中也得到法院确认。伍光学虽养有一条狗但其单独另据生活,未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申请人从未饲养过狗,不可能有申请人饲养的狗咬伤被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是否受伤,或者受伤的原因均与申请人无关,故申请人不应成为本案原审的被告。
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事发当日,对于与此案完全没有利害关系的申请人陪同其父亲伍光学将被申请人送至虾子阳光医院就医的行为本属于好人善事,事后却被认定为因狗追车拖拽被申请人致使其摔伤后果的承担者。本案如果就此误判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试问公理何在?日后路边摔倒的老人还有几人敢扶?中国与人为善的千年美德何以延续?
综上所诉,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和责任认定程序不合法,导致作出错误判决,为此,申请再审人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出前述申请,恳请贵院准许。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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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请书汇编 篇12
申请人:曾,男,生于X年XX月XX日,个体工商户,住万州区XX镇路158号
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对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29日作出的(20xx)渝二中法民终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再审,纠正原判不当。
2、请求依法撤销(20xx)渝二中法民终字386号民事判决。
事实及理由
二审判决置一审所查明的事实不顾,错误认定事实。二审判决在对一审判决所查实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的基础上,在本院审理认为又作出“曾按照惯例雇请驾驶员陈”错误认定,该判决在随后的认为中“至于曾与驾驶员陈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事案不作调整”,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上前后矛盾。对此,申请人不服这一认定。因为申请人与陈根本不是雇请关系,只能是“运输合同关系”。
一、二审法院在事实上认定运输合同已经终结错误,因为交付是在货主库房清点后,方才履行完毕。虽说卸货属于货主的义务,但卸货时陈作为承运人仍然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就一审、二审已经查明认定的事实是“由于车厢板无法打开,被告陈使用一木棒到车上去撬车厢板,贺永常与卢云贵等人用手将车厢板撑住,防止车厢板突然打开与车身撞击受损”这一行为,一是属于陈本人应尽义务;二是为了陈财产利益。
陈直接致人损害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况且原告已经将陈以侵权之诉为被告起诉,二审法院在人民法院未尽释明义务,应当告知原告作出选择,在未告之原告的情况下,对侵权之诉,不予调整是错误。
综上所述,二审错误认定事实,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为此申请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
此致
敬礼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汇编 篇13
再审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
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一审诉讼地位):,……。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因与……(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写明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年××月××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
事实和理由:
……(写明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民事再审申请书副本×份
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汇编 篇14
申请再审人(原审一审被告):刘,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西安市。
被申请再审人(原审一审原告):郭,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退休职工,住址同上。
申请再审人因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xx)碑民一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审判程序违法,特依法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对该调解协议内容二、三条立案再审,依法作出判决。
事实与理由
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xx)碑民一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第三项:“本市含光路号住房一套,归原告所有,原告须向被告刘花娥一次性支付120xx元。”根据案件事实,此住房为西安市医学院家属楼,属于房改房,并不具有完全所有权。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故,此协议内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及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件属于离婚纠纷之诉(身份之诉),因此,该调解书应当经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而碑林区人民法院未经送达,只是送交当事人,严重地违反法律、审判程序。
三、申请再审人向碑林区人民法院监察室提出纠正该调解书后,口头回复该调解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
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本案是涉及到身份之诉的案件,该适用法律实属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其中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如果不请求,怎么能够证明其婚姻身份呢?不请求,就无法证明婚姻关系的是否存在或解除。而是应当制作调解书,应当送达签收,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四、本案申请再审人未签收的民事调解书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综上,依据《民事诉讼法》180、182、184条,及《再审立案规定》第8条之规定,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及违反审判程序,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刘花娥
代书人:权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0XX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1、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民事调解书》复印件5份;
3、《民事申诉书》副本5份。
原守刚诉被告郭留霞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再审申请书汇编 篇15
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性别,X年XX月XX日出生,X族,职业,住所(户籍地,现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同时写明现居住地,以下同)。(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全称、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职务,以下同。)
通信地址:XX省XX市(县)XX区(乡)XX街(镇)号,邮政编码;手机、办电、宅电。
法定(或指定、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委托代理人的,在此括号内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所。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明姓名、单位、职业。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基本情况、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原审:〔注:原审其他当事人按原审诉讼地位表述,例如,一审终审的,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等;二审终审的,列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等。当事人基本情况、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原审法院及案号:一审X县(市、区)人民法院,X民初字第X号;二审X市中级人民法院,X民一终字第X号。(经再审的同样列明)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作出的X号已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原判第X项,依法改判……
2、……(逐项列明具体请求)。
申请法定事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2、……(以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二款规定的事由为依据,将认为符合的事由逐项列明。)
事实及理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X项。……〔阐明新的证据名称、证明内容及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X项的理由〕。
2、……(本部分要与申请法定事由部分一一对应,将能够说明事由成立的理由、事实和证据情况简明扼要条理清晰地逐条阐明。)
综上,申请再审人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X款第X项之规定,特申请对本案再审。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XX月XX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汇编 篇16
申请人: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
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申请人: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xx)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金龙,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原一审中,张玉香(周晓申之妻)出庭证实: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金龙索要借款25万元;
(三)xx年9月12日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龙占50%,投资30万元?刘金龙,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周晓申于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金龙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刘金龙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周晓申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刘金龙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支付利息一说更无从谈起。
其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证据,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承担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汇编 篇17
再审申请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二审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___________。系受害人___________之母。
再审申请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二审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___________。系受害人___________之父。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址___________。系肇事车司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址___________。系肇事车实际车主。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客运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理由: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___________交通肇事附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______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武刑终字第___________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______)新刑初字第___________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应当再审的事由,特提出如下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撤销___________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___________)武刑终字第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___________)新刑初字第___________号第二项,改判如一审诉讼请求(再审被申请人连带赔偿¥___________元);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民事再审申请书汇编 篇18
再审申请人:蔡甲,男,岁,汉族,职工,住址。
再审被申请人:某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蔡乙,男,岁,汉族,住址。
申请人因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定陶县人民法院(20xx)定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定陶县人民法院(20xx)定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将该案移交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2、涉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定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定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无证据与法律支持,属错误判决。理由如下:
(一)、本案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或者技术合作开发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定陶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本案的案由是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判决适用的法律是《合同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从《技术提供协议书》内容来看也属于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合作开发,依据我国民诉法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定陶县人民法院无权管辖。
(二)被申请人不是适格诉讼主体。申请人与吕某某、张某某等人签订《技术提供协议书》,而不是和某某公司,更不是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能作为适格诉讼主体。
(三)申请人已经按照技术协议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申请人达到合同的预期目的。申请人按照技术提供协议书的要求,完成自己的合同义务,被申请人也生产出合格的产品,20xx年2月1日原审第三人书面证明一份可以证实,并得到被申请人的认可。关于“布罗波尔”产品,目前没有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合同中也没有相关约定,定陶县人民法院仅仅依据被申请人的陈述就认定没有生产出合格产品,是严重错误的。从本案来看,被申请人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技术生产的产品是不合格的。
综上,定陶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违反了我国级别管辖的强制性规定,程序违法,判决内容无事实与证据相支持,属于错误判决。申请人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再审申请,请求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此致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9月14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汇编 篇19
申请人:,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申请人:,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xx)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
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
向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
原一审中,张玉香(之妻)出庭证实: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索要借款25万元;
(三)XX年9月12日
原二审中,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占50%,投资30万元 ,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
原一审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于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在明知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
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以及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支付利息一说更无从谈起。
其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证据,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承担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
民事再审申请书汇编 篇20
申请人:元现中,又名,男,1979年5月2日生,汉族,林州市原康镇三宗庙村东岗自然村人,农民,住本村。
申请人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xx)林刑初字第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安刑终字第28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现依法提起再审申请,具体申请事项及申请理由如下:
申请事项: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公开、公正地再次进行审理,改判申请人元现中无罪。
申请理由:
一、关于本案产生的背景及原由
追根溯源,本案是因赡养老人所引起的。
1、本案所谓的受害人任赵云与被告人元现中之母任受苏系姐弟关系。其中任赵云在兄弟中排行老大,任赵云成人后娶妻元云芹。后不知是谁在村内传言任赵云不是父母亲生,任赵云因此性情大变。1980年左右,任赵云二弟任保云之子任旦(仅8岁时)到任赵云家玩耍,不知何故,被任赵云及其妻元云芹二人惨无人道的丢到自家院内的自挖水井中,致其溺水死亡。事发后,由于家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在任赵云的母亲赵黑妞的压制下,一家人才忍气吞声,没有报案。从此任赵云夫妻二人在兄弟姐妹中肆意挑畔,任意横行,无人敢惹。怨根就此埋下。
2、20xx年,因为老人任海兵的赡养和房产问题,家庭战火再次爆燃。任赵云、元云芹夫妻二人为摆脱赡养老人的责任和霸占老人的房产,与父亲任海兵进行了长达三年的诉讼。由于在诉讼中,其他兄弟姐妹都或多或少的同情老父亲任海兵,致其夫妻二人更加记恨于心。仇怨为此加深。
3、之后,无论兄弟姐妹谁家赡养老人,任赵云、元云芹夫妻二人就与谁家结仇吵闹,导致同住本村的几个弟兄谁也不敢去照顾老人的生活。无奈之下,只有把老人送到出嫁在外村的姐姐任爱苏家中,由任爱苏来照顾老人的生活。故此,任赵云、元云芹夫妻二人便将仇怨目标转向了任爱苏、元伏金一家,并多次指桑骂槐上门大闹,其间作为外甥的元现中也曾因为姥爷的生活问题与任赵云、元云芹夫妻二人争吵过。这所有的一切就为本案的产生埋下了一根一触即燃的导火线。元现中也就因此成为任赵云、元云芹夫妻二人整治的具体对象。
注:在20xx年的一次执行中,元云芹就曾当着林州市法院执行人员的面放话:元伏金只要帮着整倒任保云、任法云弟兄二人,让他们住进监狱,就不再诬赖元伏金一家。这就说明,本案的产生,纯粹就是任赵云、元云芹夫妻二人整治诬赖元伏金一家的手段和结果,元现中作为元伏金的独子在其中是首当其冲。
二、关于本案两起打架事件的事实
1、关于20xx年9月22日的事件事实。本事件的真实情况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截然不同。事实上是那天下午6时许,元现中带着父亲元伏金去原康,路过栗园岭时碰到了任法云。元伏金和任法云站在路边谈话。不久,任赵云、元云芹夫妻也正好骑着三轮车路过此地,看到了元伏金和任法云,首先就用三轮车将正在前方等候的坐在摩托车上的元现中别翻在地,到前方三十米远处停好后,接着便是破口大骂。之后,元云芹夫妻二人更是大打出手。元云芹先用自带的镢头将元现中砸翻在地。在随后元伏金、任法云和任赵云的揪打过程中,元云芹逃离了现场。随后,元伏金跑到任法云家报了警。紧接着原康派出所的民警就赶到现场制止了此事,并将任赵云和元现中二人抬到了车上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后元现中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头皮下血肿,双手软组织损伤。而元云芹在本次事件中未谈及任何伤情。但是原审法院却置上述真实事实于不顾,偏听偏信,武断认定元现中将元云芹夫妻打伤,此显然不当。
首先,元现中、元伏金父子二人和任法云如何到的现场?为什么要在现场?此事实不清,难道元现中等人有先见之明,能够预见到元云芹夫妻肯定要路过此地?这显然不符合客观事实。
其次,仅从元云芹、任赵云的陈述及任富红、李文增的证言来看,元云芹、任赵云夫妻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始终处于被动挨打的局面,根本没有时间
也没有机会还手反击。那么,元现中是如何翻倒在现场的呢?又如何会被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头皮下血肿,双手软组织损伤呢?难道是元现中自己打的自己?
第三,根据原康派出所出警民警拍摄的现场照片来看,是元云芹、任云云夫妻二人的三轮车停在元现中所用的摩托车正前方,元现中的摩托车翻倒在地。这一场景任何人一看,稍微有点基本常识的都会清楚是三轮车拦住了摩托车,并把摩托车别翻在地的。如此明白的事实,原审法院却为何认定是元现中等人拦住了元云芹夫妻?是该现场照片没有随卷递送?还是原审法院对此照片故意视若未见?还是原审法官的知识太过深奥,其思维推理常人不能明白?
第四,证人任富红虽然曾经证明“看到三、四个人在路边打任赵云。”但事实上,任富云当时并没有路过现场,也根本不知道任何情况,甚至连元云芹是谁都不知道。他是在任赵云再三唆使诱导下才到案作证的。其后,任富红多次到原审法院反映其作证的真实情况,并要求抽回自己曾经不真实的证言,但原审法院却不予理睬。迫于无奈,为了澄清事实,任富红又专门写了一份材料证明当时自己作证的真实情况反映递交原审法院,但原审法官仍然漠然视之,拒不理睬(附证据一)。原审法院法官的这一态度,明显是在漠视案情,蔑视法律,有点葫芦僧判葫芦案的味道。
最后,关于证人李文增的证言,这明显是个人假证、伪证。
1、证人李文增与任赵云、元云芹、元现中、元伏金等素不相识,之前也从未有过任何往来,他们所居住的村庄也都是相距较远。
2、事情发生的时间是20xx年9月22日,而李文增作证的时间至少也应该是在20xx年2月3日之后。
3、除李文增外,无人证实李文增曾路过现场。
4、李文增何许人也,卷宗中无法明示。
5、据李文增陈述,他是偶然路过。
那么,无论是元云芹夫妻,还是原康派出所,还是林州市人民法院是如何知道当时现场曾经有一个偶然路过的李文增呢?李文增又是如何知道公安机关在调查本案?如何知道本案正在审理而挺身作证呢?在当时的情况下,他知道案件双方当事人吗?李文增作证究间是被传作证呢?还是有其他原因和目的,被案件当事人拉来作证呢?这些问题一旦明白,本起案件事实就浮于水面了。可以确定,李文增在没有任何目的和交易的情况下,他即使真的知道案件经过,他也不会也没有机会去作证的。这是事实。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1、如果元云芹当时真的受伤,并经法医学鉴定为轻伤,原康派出所当时接警后为何就不立案侦查?而是直到20xx年2月3日案件发生后,才予一并侦查?2、这次事件中的法医学鉴定如何能够当然证明元云芹的眼伤是在这次事件中形成的呢?要知道这一法医学鉴定的时间与事件的发生时间中间尚有几个月的时间呢。3、原审判决书中十分明确的表明,在本起事件中元现中也曾受伤,被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头皮下血肿,双手软组织损伤,并致害人也十分确定,但为何在处理时却对此只字不提?难道法律规定打伤元现中的侵害人就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吗?这样的情况,法律的天平也未免也太倾斜了吧。
总之,就本起事件来说,原审法院在没有充分的直接的证据证明元现中打伤了元云芹的情况下,仅凭主观臆断,偏听偏信,就相当然的武断认定元云芹的眼伤是元现中所致,此显属不当。同时在处理本案的同时,未予处理元现中遭受的伤害,未予追究伤害元现中的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也明显不妥。
2、关于20xx年2月3日的事件事实存有三处疑点:首先是关于指使的问题,其次就是所谓被害人元云芹的受伤部位,第三就是关于鉴定的问题。原审判决在这三处事实上,认定不妥。
首先关于指使的问题。在这一焦点问题上,本案只有宋志华、宋军华弟兄二人供述是元现中找他们让他们帮忙打架的,其他所有证人包括受害人元云芹、任赵云在内都没有证明是元现中指使让打架的。仅就宋军华、宋志华弟兄二人的证言来看,表面上如出一辙,细节处却矛盾百出,漏洞多多。同时,宋志华和宋军华二人是亲兄弟,其串供的可能性极大。如此证据,本就不足以采信,原审法院在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据此认定元现中指使打架,明显不妥。
事实上,20xx年2月3日那天是因为元现中的小女儿刚满月不久,又正好是刚过大年初一,宋志华、宋军华弟兄二人到元现中家中玩,闹着要喝女儿的满月酒。喝酒期间,提出了任赵云、元云芹夫妻不赡养老人,又不让其他弟兄赡养老人的情况,宋氏二弟兄听后有点气愤,说要见到他们夫妻后笑话笑话他们。酒后宋氏二弟兄走后不久又带了几个人来到元现中家中(其中有元现中认识的,也有元现中不认识的),说是要笑话一下任、元夫妻,元现中在阻拦无效的情况下,只有听其自然。随后就导致了本案的发生。如此情况,又怎能说是元现中指使宋氏二弟兄找人打架呢?另外,20xx年2月3日正好是大年初三这天,即使打架,一般人常理上也不会选择这天的,因为按照林州风俗,正月初三是到老丈人家拜年的关键日子。也就是说,从常理上来讲,元现中即使想打架,也不会在大年初三这天约人打架的。宋氏二兄弟供述是元现中在这天约其弟兄打架,明显不真实、不客观。
其次,关于元云芹的受伤部位,本案全卷没有任何证据能够体现是何人伤及了元云芹的右手腕部,所有的证据包括元云芹的陈述在内只是证明了宋军华殴打了元云芹,所打部位只是元云芹的臀部和脖子部位,根本不可能也确实没有伤及手腕部。元云芹的右手腕部位即右桡骨如何受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其实,在本案中,所谓的“受害人”元云芹的右手腕桡骨根本就没有受伤,更不可能骨折。针对此让我们来看以下几方面的陈述:
①被害人任赵云陈述:“其和妻子回到家后,发现身上带的钥匙和1000元钱不见了,回到现场后,只找到了钥匙和打火机,没有找到钱。”在他的陈述中,没有只言片语提到其妻元云芹喊痛和受伤的情况,更未提及其妻元云芹右手腕部受伤一事(附证据2)。
②被害人元云芹陈述:“其和丈夫回到家开门时,发现钥匙和身上装的1000地钱不见了,回到现场只找到了钥匙,没有找到钱。”作为直接的受害人元云芹在陈述时同样也没有任何言语提及右手腕部位受伤。这样问题就出现了:打架已经结束那么长时间,如果元云芹的手腕部真的受伤,元云芹会真的没有任何感觉和反应?如果元云芹真的已经感觉到右手腕部位受伤疼痛,元云芹会真的忍痛不向紧随其到现场找钥匙和现金的丈夫任赵云说一声?如果元云芹真的右手腕部受伤,他在第一次向公案机关报案时,为何对此不作任何陈述?如果元云芹真的右手腕部受伤骨折,难道到那时元云芹仍然没有任何感觉?难道人的右桡骨远端骨折真的就不会有疼痛的感觉?简直不可思议(附证据2)。
③据元云芹的同村人证实:20xx年春节前后至元现中被捕,元云芹在村内期间,双手腕臂表现自然正常利索,尚能双手端起沉重的大铁锅,没有发现其有不正常现象(附证据3)。
上述事实,陈述及证据均充分表明,元云芹的右手桡骨在20xx年2月3日打架过程中根本就没有受伤,更没有骨折。本案卷宗中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直接证明元云芹在20xx年2月3日打架过程中伤及右手桡骨。原审判决对元云芹的右桡骨究竟是否受伤,何时受伤,如何受伤,何人所伤等情况认定事实不清。
第三就是关于本事件的法医学鉴定问题:申请人认为该法医学鉴定存在严重问题。事实和理由如下:元云芹的右手中指在其小时候就曾因玩耍而受伤缺损,弯曲不能伸直。但本事件中的法医学鉴定档案中的拍片中显示的却是一张完整的、五指伸直的右手片。明显的这根本就不是元云芹的片子。在原一、二审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元现中及其辩护人曾多次提到这一情况,并再三强烈要求对元云芹的右手腕桡骨部进行重新鉴定。但原一、二审法院却均不予理睬。这一情况表明作为主持公道的法官漠视法律赋予诉讼当事人的正当的诉讼权利这一社会现状,同时这一不作为的行为也违背了法律关于相关程序的规定。为此,申请人在此再次要求对元云芹的右手桡骨部位重新进行法医学鉴定,并要求在鉴定时有申请人在场。本案一旦重新进行客观公正、真实的法医学鉴定,真相就会大白于天下。
三、关于证据的问题
本案在证据上明显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基本事实,更不能确实证明元现中伤害了元云芹。
1、本案没有充分的、直接的、有效的证据证明元现中在20xx年9月22日的事件中参与了殴打。
2、本案没有充分的、直接的、有效的证据证明元现中在20xx年9月22日的事件中打伤了元云芹的右眼。
3、本案没有充分的、直接的、有效的证据证明是元现中、元伏金等人在20xx年9月22日拦住任赵云、元云芹夫妻打架的。相反,原康派出所当时的现场照片却能证明当时是任赵云、元云芹夫妻的三轮车挡住了元现中的摩托车的去路,并将元现中的摩托车别倒在路旁。
4、任富红的证言是受任赵云的唆使诱导所出示的伪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见附件1)。
5、李文增的证言不客观、不真实,实属伪证。他没有理由,也没有机会出现在证人席上。他作为证人出现在本案中不合情理。他的出现唯一的解释就是他与元云芹之间存在某种交易,需要相互协作、配合。如此证言,不仅不能采信,还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案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20xx年2月3日发生的事件是元现中指使所致。作为亲兄弟的宋志华、宋军华二人的供述有着明显的串供迹象,且矛盾百出,漏洞重重。同时也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与其证言印证,而所谓受害人任赵云在陈述中也仅是怀疑。怀疑的陈述是不能作为证据的,这是常识。
6、本案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元云芹的右手桡骨受伤,更没有证据证明元云芹的右手桡骨受伤骨折是在20xx年2月3日的打架过程中所致。
7、本案判决中所依据的两份法医学鉴定不真实、不客观,不能准确证明案件事实,不能确实证明元云芹的两次所谓的伤情就是分别在20xx年9月22日和20xx年2月3日两起打架事件中所致,更不能当然证明元云芹两次所谓的伤情就是元现中所致。
故此,原审判决在缺乏充分的有效的证据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即主观臆断,相当然地作出了事实认定和有罪判决,此显属不当。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明显不足,审判程序不当,判决结果错误。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公公正性和严肃性,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出再审请求,请求贵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公开公正地再次审理本案,使本案真相大白于天下。
此致
申请人:元现中
20xx年10月28日
附:1、任富红的证明材料一份
2、林州市人民法院(20xx)林刑初字第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份
3、王爱梅、任保军、任保云的证言各一份,共三份
民事再审申请书汇编 篇21
申请人:杨X,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西城区门外大街乙号号楼3门号。
申请人杨X对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
事实与理由:
原审原告张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将被告云X及被告杨X诉至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经XX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1月XX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申请人杨X作为车主承担事故赔偿连带责任。因作出判决时正好赶上春节期间,诸多证人及证据未能及时收集与出示,待放假后时间紧迫未及上诉。并且,因为一审判决中没有明确申请人杨X属于名义车主的事实,故而导致判决不公,判决书中将申请人认定为实际车主,与车辆驾驶员即被告云X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重新审理。
事实上申请人是肇事车辆的名义车主,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高X(在本事故中已撞成植物人)。除此之外,申请人与涉案车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关涉案车辆的使用、年检、保险、缴纳养路费等均由高宇享有和承担,所以应由其享有和承担由涉案车辆所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应由事故责任人及实际车主高X承担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相关赔偿责任。申请人作为名义车主,因车辆已经由实际车主高X占有和使用,申请人不可能再支配和控制该车辆的使用,也未从车辆的使用或运营中取得过或约定取得任何利益。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中有关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基本原则,申请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在原审判决作出后,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依据此生效判决,又作出(200X)X民初字第19xx号判决书,此判决仍然沿用原审判决书中认定的归责方式导致申请人再次蒙冤。现对19xx号判决已经上诉。但如果不能从源头上撤销原审判决,对19xx号判决的上诉仍将对申请人不利。申请人已经在19xx号判决的审理过程中出示了大量的证据和证人,足以认定申请人是名义车主的事实,但奈何法院以原审判决已生效为由仍作出19xx号对申请人不利的判决,依据在19xx号判决书中出示的新的证据和证人证言,现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审,重新审理,还申请人以公正。
综上,为查明事实真相,还申请人以清白,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依法提请再审,请求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原审错误判决,维护申请人杨X的合法权益。
此致
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年XX月
民事再审申请书汇编 篇22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X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路号。(此处应当准确列明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电话: 邮编: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X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电话: 邮编:(必须写明电话,以便法院通知对方。)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XX省人民法院院于X年X月XX日作出的()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出申诉。(此处应注明原审判文书的案号。)
再审事由:XX省人民法院()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基本证据缺乏证据支持,且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款之规定,请求再审。(必须列明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每几款的规定。)
再审请求:
1.撤销XX省人民法法院()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第XX项;(可以要求撤销全部判决,也可要求撤销判决中的某一项或几项。)
2.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提出的下列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即要求再审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立即支付款XX元及款利息X元;(必须写清再审的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许多申请人疏忽这一点。)
3.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x年x月xx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汇编 篇23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有才,男,汉族,1953年10月7日出生,原告河南省武陟县人,住河南省武陟县西陶乡古城村,身份证编号:410823531007861。委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二审上诉人)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仓库区五号路喜上喜加工大楼。法定代理人王守礼,总经理。第三人:第三人:河南省食品公司中牟肉类联合加工厂。住所地:河南省中牟县解放路98号。法定代表人王运动,厂长。原有才因与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原有才因与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因与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深圳市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日作出的(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于20xx年2月8日作出的(20xx)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046号,深圳中院)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请求事项如下: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请求事项如下:向贵院申请再审事项如下一、请求撤销深圳中院(20xx)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04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二、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清偿债务人民币963585元;三、请求判令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应当再审。深圳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第三人河南省食品公司中牟肉类联合加工厂自1995年开始向被申请人供应冻肉及副食品,至1998年双方中断贸易。1999年4月2日,第三人与被申请人经过对账,签订了一份《对账确认书》,内容为“经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对账,被申请人欠第三人货款人民币1,424,906。64元,另外,第三人账上反映,被申请人已付款项人民币823,100元,有待提出证据后进一步确认”。双方对账后,第三人于20xx年3月期间,派人向被申请人追索上述债务未果,之后第三人于20xx年12月25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申请人清偿所欠货款。该案经开庭审理后,第三人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获得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准许,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27日制作了(20xx)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80号民事裁定书。
签名:dd01.com
日期:年 月 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汇编 篇24
再审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方式。
再审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方式。
申请再审的事由:
再审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200)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第项、第项规定的、及等“应当再审”的事由(多项事由应逐项列明),提出如下再审申请。
再审诉讼请求:
1、写明要求撤销人民法院(200)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2、写明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请求事项。
3、写明要求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主要根据事实、证据与法律,阐述生效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或不当以及判决结果明显不公的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再审申请书副本份
再审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最好写立案当日的日期)
民事再审申请书汇编 篇25
原审法院名称及生效法律文书名称案由:
一审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xx)宝民一(民)初字第6092号判决书。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511号判决书。
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20xx)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538号裁定书。
申请再审事由:
申请人因原审判决,裁定的事实不清,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申请人有据推翻其认定事实。且原审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不按规定质证,辨论,抹煞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混淆复发鉴定与再次鉴定的概念区别,适用法律错误等。故申请人不服(20xx)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538号驳回申请再审的民事裁定及一审、二审判决,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十)项规定的情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原裁定及判决,立案再审。
再审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沪高院裁定及一审、二审判决,立案再审,并将案由改回劳动合同纠纷案。
2、请求查明申请人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及被申请人二次违约及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及退工的事实,依法判令被申请人顺延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
3、诉讼费,鉴定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按“劳动合同纠纷案”起诉,一审也按劳动合同纠纷案由立案。二审擅自改为“确认劳动关系”案由审理,高院亦按此审查,但本案纠纷是对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合约,是否合法的争议,并非是在即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状态下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因此申请人认为此案由应当改回“劳动合同纠纷”较为却当。
(二)、原审事实不清,所查事实,缺乏证据,且有证据证明遗漏重要事实。
(三)、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民事再审申请书汇编 篇26
再审申请人:程跃,男,1967年3月4日生,汉族,湖北监利县人,原系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员工,住十堰市东城开发区李家边村,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经济工发区百业路29号,电话:027-84283537
法定代表人:徐平,该公司董事长
因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不服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xx)茅民一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和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十民终(1)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依法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事由:
一、生效的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二、生效的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六)款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再审诉讼请求:
1、依法撤消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xx)茅民一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和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十民终(1)字第479号民事判决;
2、依法改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1995年1月至20xx年3月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并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9000元;
3、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为:申请人20xx年以前与被申请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下属的商用车市场销售部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20xx年以后是否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劳动关系,无证据证实,因此判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且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申请人认为:原审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提供证人王昌(班长),孔凡林(同事)证实申请人20xx年以前与被申请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下属的商用车市场销售总部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同一案件的其他当事人,从20xx年4月起与十堰合美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并不能说明申请人也和十堰合美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14号)第13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对申请人的工作年限负举证责任,而被申请人未予举证,法院则应采信申请人的主张。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5条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原湖北省劳动厅《关于规范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通知》(鄂劳力[1999]190号)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实体内容与程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法释[20xx]8号)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时,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xx〕6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原审诉讼过程中,被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20xx年已经解除或终止了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故不能认定20xx年以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生效的判决认为申请人超过仲裁时效,属于运用法律错误
《劳动法》第82条虽然规定了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但法律另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规定:“企业逾期不缴,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12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根据以上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如同国家税收,是具有强制性的,劳动者追索社会保险不应受时效的限制;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20xx年以后不在其单位,又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20xx年已经解除或终止了申请人的劳动关系,那么被申请人就应当为申请人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并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原审法院故意违背事实、片面理解法律,故而做出了错误的判决。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恳切希望贵院依法撤销原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代书人:杨
民事再审申请书汇编 篇27
申请人(原审原告):韦,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县瑶族乡**村**41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梁,男,1969年8月出生,壮族,农民,住**县**乡**村。 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xx)田民一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
人在帮工过程中从二楼摔下来,造成右股骨颈骨折。事后,被申请人并未及时将申请人送往医院治疗,而是将其送到定安私人诊所用草药医治。20xx年6月12日,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六级伤残。20xx年6月16日,申请人起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共计57793.87元。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案发是20xx年12月30日,已过了诉讼时效,就动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调解,申请人担心超过诉讼时效,法院驳回其起诉,到时一分钱都拿不到,就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调解协议,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各种费用5000元。
申请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此条中的“受伤害之日”不能只是简单地理解为事发当天,而应理解为治疗完毕或治疗费用能够确定之日,因为人身损害赔偿不仅要有损害事实,还要有具体的赔偿数额,而要有确切损害数额就离不开医院的诊断和治疗,造成伤残的,还应有伤残鉴定才能确定赔偿数额。因此,从该案的具体情况看,诉讼时效的起算应当从做出伤残鉴定之日起算,即从20xx年6月12日起算,而不是从20xx年12月30日起算。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汇编 篇28
申请人(原审被告):__X建设有限公司__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____X;联系电话:1366____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__。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__,男,出生于____年8月7日,住所地:__县__乡__村__X号。
申请人因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__)沙法民初字第__X号《民事调解书》,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现提出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请求:
1、撤销(20__)沙法民初字第3509号《民事调解书》;
2、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现有证据证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__〉沙法民初字第__X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双方从20__年10月28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再审。
一、原审调解在程序上没有遵循《民事诉讼法》第7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主持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与事实完全不符。
1、本申请人并未将该工程发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申请人通过招标方式将承建的某某住房项目部分劳务分包给重庆硕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丰公司),硕丰公司委托代理人为王小碧。硕丰公司的所有签章也是真实的,是该单位曾经使用的公章。而硕丰公司系通过报纸公告声明原公章作废,本单位显然没有能力核实该公章真假。
2、被申请人受雇于李明全,与李明全一起从吴飞、胡小羽处承揽基础孔桩水钻劳务,不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之不具备用工主体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代表硕丰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是王小碧。而与李明全作为乙方签订基础水钻工作分包合同的是__和__私人,并非硕丰公司,更非王小碧。双方签订的《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约定,甲方将挖孔桩、独立桩柱基及条形基础部分的水钻劳务以包干价方式承包给乙方。被申请人与李明全是表亲,受雇于李明全。被申请人妻子王元翠还代表李明全领取劳务费用,在其领款时出具给胡小羽的《担保证明》的前言部分载明:"某某项目5—10楼挖孔桩水钻部份承揽人李明全班组的全权代表王元翠承诺"。显然,《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和《担保证明》充分证明被申请人与吴飞和胡小羽等人之间系承揽关系,既非受雇于吴飞和胡小羽,更不是吴飞或胡小羽招用的劳动者。因本申请人并非《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的当事人,也不知晓《担保证明》证据,故在原审中未能举示这两份证据材料,以致原审法院未查清案情。
二、原审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1、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更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
2、新证据证明的事实是:被申请人仅仅是受雇于李明全,与李明全一起承揽了基础孔桩水钻部分工作。因此,本案不能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认定申请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三、原审调解的履行,将给本申请人造成经济利益不当受损的后果,悖离了民事诉讼调解应当贯彻程序效率与实体正义兼顾的.价值取向,也违背了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主要在于解决纠纷、恢复秩序、实现和保障社会和谐的目的。但是申请人却根据原审调解协议在认定工伤后,以其承包的劳务费收入9000余元作为每月工资标准要求本申请人赔偿其伤残八级的工伤待遇26万余元——按正常的社平工资标准,八级工伤待遇仅有10万余元。无论是承揽关系,还是雇用关系,被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都完全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获得相应的赔偿。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不存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之基础的情况下,在原审主持下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自然悖离了民事诉讼调解应当贯彻程序效率与实体正义兼顾的价值取向。
综上,原审民事调解书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认定,导致调解协议内容意思表示不真实;在实体处理上没有遵循《合同法》第4条、第5条之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当事人履行民事调解协议内容后显失公平,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汇编 篇29
再审申请人:姓名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民族______,职业______,工作单位______,住所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再审被申请人:姓名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民族______,职业______,工作单位______,住所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申请再审的事由:
再审申请人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______)______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______项、第______项规定的、及等“应当再审”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一、撤销XX人民法院(______)______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十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应当再审。
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超出了上诉请求事项。
二、《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应当再审。
鉴定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询,鉴定结论未经质证,不应采纳。
三、《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应当再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再审。
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中院的二审判决。
五、《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______中院在审理该案时有以下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
综上所述,请贵院站在“司法为民”“有错必纠”的公正立场上,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汇编 篇30
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李x,男,x岁,汉族,农民。住址:。;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吴x,男,x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
第三人:荆x,男,x岁,汉族,干部,住址。
申请事由:
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
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贴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
请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x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x元。
纠纷事实:
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
民案原判:
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
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
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
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
如此审判错误,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
民案终审:
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判决维持,违背《民诉法》第152条“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询问当事人”的法定程序。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和第179条一款10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规定情形。
民案再终审:
对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足以推翻原判的关键证据仍不质证认证;覆辙原判错误,主观臆断做出驳回再审诉求的判决。
综上所述:
两级法院,对债务案的“两审一再”的审判,是在故意违背房产抵押买卖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形下做出错误判决的。
被申请人,违背依法诉权,恶意诉求;本诉与本诉之外均没有证据证明!是以十分手段干扰破坏司法公正,陷无辜的申请人于诉讼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惨重损害与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务必赔偿。
恶意诉讼,祸国殃民法理不容!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恶意行为,彰显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故此依法诉求。
此致
敬礼!
年月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汇编 篇31
申请人:杨,男,195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家住xx省xx镇新华路水利巷2号。联系电话:被申请人:王俊x、王文x、王心x案由:申请人杨因与王俊x、杨怀x、刘小x之丈夫杨治x(已故)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对x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xx年8月31日作出的“(20xx)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请求xx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2、请求依法纠正“(20xx)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错误判决:依法判决王俊x、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与申请人杨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的.有效合同继续履行,原审上诉人王文x(原一审第三人)将现持有的x木县xx乡大贝茆煤矿的一切经营手续、证照(正、副本)立即移交申请人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