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识标牌等制作安装合同 篇1
标识标牌等制作安装合同
甲方(加工方):
乙方(承揽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标识、标牌制作、安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识制作概况
1.1 标识制作名称: 标识标牌设计、制作、安装标识制作。
1.2 标识制作地点: 。
第二条 标识制作承包范围
2.1 本标识制作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承揽方负责按照加工方确认的设计图纸制作并安装标识标牌,具体位置由甲乙方现场确定;
(2)一切为正常完成施工所需的杂项和劳务,无论是否明确列示于合同文件之中。
第三条 合同工期
3.1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以加工方书面通知的开工日期为准。
3.2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以及经承揽方书面同意的延长期限)。
3.3 合同工期: 个工作日。
第四条 质量标准及材质标准
4.1 按照国家及 市现行的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执行,达到合格等级。
4.2 材质标准:全部材料使用国家标准规范材料。
第五条 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5.1 合同总价款: 元整(小写:¥ 元整)。
备注: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组成详见附件一:标识制作量清单。
5.2 付款方式:
(1)验收完成后 日内,加工方支付合同结算总价款的 %,即¥ 元整;
(2)标识制作总价款的 %作为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保金”),加工方在质保期(本合同规定为 年)满以后的 日内,向承揽方一次性付清,质保金不计任何利息。如在质保期内存在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或更换的,而承揽方未能及时响应的,直接扣除质保金支付,不足以弥补加工方损失的,由承揽方补足。
5.3 加工方向承揽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第六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
6.1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
(2)标识制作量清单(A4×1P)。
第七条 标识制作的实施
7.1 承揽方在标识制作实施过程中不得使用非国家标准的材料、设备或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设备,如有使用,承揽方应按照加工方的要求立即更换,并且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的费用由加工方在合同总价款中扣除,不予支付,如因此对标识制作实施造成延期或者其他损失的均由承揽方负责。
7.2 承揽方向加工方承诺按照经加工方确认过的设计图纸进行制作和安装施工。按照约定日期竣工,并承担标识制作质量保证责任。且未经加工方同意,承揽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标识制作向任何第三方转包或者全部分包。在标识制作实施、竣工及修补质量缺陷的过程中,承揽方应当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度、标准,遵守安全施工的规定;应当采取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保持现场和标识制作的井然有序和安全可靠,以免发生安全事故,并承担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当所造成事故的责任和费用;设置必要的防护与警示牌,保证邻近地区人员和财物的安全;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承揽方负责对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和财物的安全负责,如果在标识制作实施、竣工及修补质量缺陷的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导致的人员损伤、财产损失,由承揽方负责出面解决并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如造成标识制作工期延误的,承揽方并应承担逾期交付标识制作的违约责任。
7.3 承揽方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执行安装标识制作,随时接受加工方委派的代表的检查查验,为检查查验提供便利条件。如果检查、检测、检验的结果表明,材料、设计或者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加工方有权拒收此材料、设计或工艺,承揽方应当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文件的约定。
7.4 承揽方应保证标识制作质量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如实施的标识制作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加工方可随时要求承揽方返工,承揽方应在加工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并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5 承揽方在标识制作实施完毕后,加工方 日内安排与承揽方共同进行标识制作验收。如验收不合格的,承揽方应在加工方要求的时限内完成修复工作,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给加工方造成其他损失的,承揽方并应赔偿。
7.6 承揽方负责实施的标识制作通过加工方的验收且加工方同意支付费用的,不免除承揽方对于项目标识制作的质量保证责任。承揽方保证交付的标识制作符合标识制作所要求的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如标识制作出现任何质量问题,承揽方应负责修复并承担全部责任。如因承揽方实施的标识制作质量不合格导致安全事故,对于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承揽方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如果加工方因承揽方实施的不合格的标识制作而遭受任何损失的,承揽方应向加工方进行赔偿使加工方免遭损失。
7.7 如承揽方和加工方对实施的标识制作质量有争议的,双方共同委托一家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论认定承揽方实施的标识制作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则鉴定费用由承揽方承担,否则鉴定费用由双方分担。
7.8 标识设计元素由加工方提供,如涉及工业产权、知识产权、版权、使用权、肖像权等相关法律问题其责任由加工方承担,承揽方不当使用的除外。在标识制作安装完成之后,承揽方应将加工方提供的资料全部返还加工方,不得留存任何形式的复本,承揽方亦不得将加工方提供的资料内容用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用途。承揽方制作完成的标识,其知识产权以及画面载体的所有权归属于加工方所有。
7.9 承揽方保证其具备完成本合同项下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识制作、安装等)的资质和条件。
第八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如承揽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标识制作实施,每迟延一天,应向加工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千分之 三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15天 的,加工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揽方承担合同总价 20 %违约责任。
9.2 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逾期未足额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 0.05% 向收款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逾期超过 30 天的,收款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付款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法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凡本合同未尽事宜发生争议时,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加工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与本合同内容相抵触。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第十二条 其他
标识制作报价清单属商业机密。合同任何一方,如未获得对方书面认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的任何内容及相关的信息,否则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共同签署:
标识标牌等制作安装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为维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合同:
一、工程名称:开元·黄金国际
二、工程地点:昌乐县孤山街原劳动局地段
三、工程内容:开元·黄金国际小区2#、5#、6#、7#、8#五栋住宅楼(5#,6#一二层为商铺),塑钢窗,纱窗制作和安装。
四、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塑钢窗中标价格包括合同范围内的材料费、机械费、人工费、检测试验费、运输费、税费、水电使用费、风险费等全部费用。
五、合同综合价格:本合同为含税等费用固定价格合同,综合价格不随市场材料价格变化升高或降低,以中标价格为本工程的价格。
六、合同工期:合同签订后乙方要及时与项目部联系,根据施工进度控制好加工制作的时间,乙方接到通知后迅速组织人员进场施工,自开工之日起15天内完成窗框和固定玻璃的安装,窗扇按照甲方确定的截止时间之前安装完毕。
七、付款条件及方式:
1、向甲方出具的货物税务发票必须正式合法,且应保证甲方在使用时不受第三方的指控,结算工程数额以双方签字认可的实测数量为准,本工程款全部抵顶房子(南沿街一套,住房一
套)多退少补。
2、办理完按揭手续,加工制作单位开出当地地税局的税务发票。
八、质量标准
1、乙方所施工的项目必须完全达到国家检测标准及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如因乙方私自使用不合格材料,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由乙方承担建设单位的损失。
2、乙方在对塑钢窗加工制作过程中,要按昌乐县质监站对塑钢窗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并承诺保证在工程竣工验收时一次验收合格。
3、乙方在施工准备,窗口安装、玻璃安装、施工工艺要按本合同附件“塑钢窗制作技术去做,达到门窗安装质量要求。
4、
5、塑钢窗各种材料参数达到节能65%标准的相关要求。
乙方承担全部检测试验费用,并保证检测试验合格,无合格的检测实验报告,不予结算,并承担给甲方带来的全部损失。
6、
7、
8、推拉窗安装推拉纱窗,保证牢固不掉落。
窗框四周缝隙用聚氨酯发泡密封,填满充实,牢固可靠。
合同签订后,塑钢窗招标时“推拉窗型图”再对照设计图纸和项目部,工程部进行审核,双方认为无问题,经甲方项目部经理在窗型图上签字后进行制作和安装。
九、验收方式:甲方或者甲方委托的单位负责对乙方所使用的材料、品牌、规格及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由
监理公司,甲方和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共同验收,并对乙方提供的工程量进行核实,确定最终工程量,以该工程量进行结算。
如所用材料被证明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检查实验确定的缺陷,甲方有权凭有关证明文件向乙方提出索赔。
甲方抽查(进行破坏性试验),不符合国标要求和合同规定的材料,坚决进行退场处理,不得使用否则造成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十、塑钢窗所用甲方指定的材料由乙方择机订购,避免涨价风险,1、
材料要求塑钢窗中标价格与材料配置明细表如下
十一、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承诺
①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及时协调处理乙方在现场遇到的各种问题。
②为乙方提供图纸,并审查乙方提供的施工资质等。
③在乙方生产塑钢窗过程中,甲方要加强现场检查与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④甲方承诺自觉遵守物资采购招标文件内容。
2、乙方承诺
①接到甲方通知后,未按照约定时间进行施工,或者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要求,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更换施工队伍,所发生的一切损失费由乙方承担,不合格工程不予结算,若返工乙方承担因乙方责任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
②供应货物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甲方有权拒收,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③不得将承揽的塑钢窗工程转让给第三方施工。
④进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水、电、住等问题,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帮助协调。
⑤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准时进行施工而影响工期,甲方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⑥竣工验收时负责所施工项目的竣工验收,承担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保证一次验收合格,未达到合格工程的除了承担返工整改费用外,并承担合同工程款5%的违约金,并扣除履约保
证金。
⑦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的技术资料。
⑧必须按照双方约定的工期完成约定工程项目,每拖延一天支付甲方壹仟元违约金。
⑨进场施工前需要与甲方签订“安全施工措施保证书”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加强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遵守安全规范,制定安全方案,采取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每个职工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施工。
若不重视安全,违章作业,乙方同意为发生的一切伤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⑩自行协调与政府部门的塑钢窗合同业务,甲方可以协调配合,但是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11)不按本合同约定提交货物所发生的任何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对此所引起的变动不予确认。
12)不能按照国家规范,图纸及合同约定进行加工制作与施工,
导致产品质量差,工期时间长,甲方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十二、质量保修: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始,
免费保修两年终身维修。
质保期满后,产品发生问题,只收材料费,不收维修费和安装费及交通补贴费,乙方的维修服务要在接到业主通知六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
十三、争议解决:合同各方如发生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
标识标牌等制作安装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目前媒体实际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提供广告图案及相关文字,由乙方负责设计,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制作。
二、乙方在甲方指定的位置制作、安装维护等广告事宜,确保广告在一年内正常使用。
三、付款方式:甲方在乙方安装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两个月结算一次
四、违约处理方式:如果由于乙方原因耽误工期或乙方所制作画面与制作元素、效果图不相符等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其他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由法院解决。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六、甲方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提供广告发布审批所需的资料,并保证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甲方提供资料不及时、不完整所耽误的时间计入发布期。
2.监督乙方广告制作的质量和施工进度。
3.发布期间督促乙方修复破损部位,更换损坏材料、修复坏损灯具。
4.协助乙方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5.按合同规定及时付清款项。
七、乙方权利与义务:
1.依法审查甲方提供发布广告所需的材料,并承担审查责任。
2.依法办理广告审批手续。
3.甲方未按时付款又拒付违约金的,可停止发布。
4.严格按照双方商定设计方案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质量按期竣工。
5.乙方负责在发布期限内对框架、线路、灯箱等的保养维修工作。
6.乙方在签署之日起开始施工,在发布期满内因广告牌造成任何故障及故障所引发的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7.发布期间乙方有维护看板之义务,甲方有监督的权利。
8.广告发布后每晚亮灯时间为4小时,原则上夏秋季节为19:00-23:00,冬春季节为:18:00-22:00,或按天黑时间随机调整。
9.在广告发布期间,乙方如遇灯具坏损,乙方应于36小时内修复或更换完毕。
10.广告发布期间,如遇画面明显褪色、破裂,乙方负责无偿按原画面进行更换发布。
11.广告发布期满后,广告设置材料为乙方所有。
12.乙方债务履行后,甲方所支付的定金抵作价款收回。
八、以下原因,工期可相应顺延:
1.甲方要求变更工程量或设计的。
2.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九、因政府行为或其他非乙方责任造成广告终止,双方协商按下列方式解决:
1.按国家法规规定:户外广告均属临时性建筑,如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应及时无偿拆除。
2.政策性问题或人力不可抗拒之原因造成广告牌不能发布,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甲方可选择于乙方拥有的同等价值的广告位继续发布。
3.甲方也可选择选择广告费至广告发布终止日而终止收费。乙方扣除广告费总额的30%作为税费及制作费用,余款为广告发布费用,根据实际发布时间,将未发布的广告费用退还甲方。
十、广告制作施工及保养维修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如人员伤亡、财务损失等由乙方承担责任。
十一、违约责任:
1.甲方未及时付款,每超过1天,按合同价款0.3%付给违约金,或相应缩短发布期。未及时付款超过贰拾天,乙方有权拆除甲方画面,另行发布广告。
2.乙方未按期完工,每延期1天,按合同价款0.3%付给违约金,或相应延长发布期。
十二、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进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依法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三、其它说明:
1.本合同签订地点:乙方办公场所所在地。
2.甲方的关于稿件确认人、有关往来文书交收人为
3.本合同所列价款、定金均为人民币现金。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执行。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