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已附民政局要求条款) 篇1
离婚协议书
X方:,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
住址:X省X市……联系电话:
X方:,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
住址:X省X市……联系电话:
男女双方于X年X月X日,在X市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育有一子(女),名;现由于夫妻感情破裂,男女双方一致同意,协议离婚,具体内容如下:
一、 男女双方系自愿离婚。
二、 婚生子的抚养:
1、婚生子女随X方生活,自离婚当月起,由X方每月支付扰养费人民币X元直至婚生子X18周岁。并且,抚养费如不能满足婚生子正常的生活教育的需要,X方可申请调整抚养费。
X方给予婚生子抚养费的调整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法
院诉讼解决。
2、婚生子自入幼儿园时起至高中教育结束,通常情况下,所有学费皆按XX市公立学校收费标准由X方X方各自负担一半,如遇特殊情况,超出公立学校收费标准的由双方协商解决。X日后学习不佳而自费考取初中、高中、大学等高等学府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课外补习班,兴趣班、特长班等国家教育部门正规教育之外的授课费用,根据各自的能力,双方协商解决。婚生子大学学费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法院诉讼解决。
3、婚生子自双方离婚后,如发生重大疾病,住院费用及医疗费用双方应各自承担一半。
4、支付方式:X方于签订不协议书时每月XX日前支付当月抚养费,抚养费汇入X方银行账户:
5、X方按时支付抚养费后,享有探视权,可选择接孩子出去玩或带回X方住处。具体如下:
(1)在婚生子18周岁前,探视权为每周8-24小时,该8-24小时为灵活探视时间,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2)如遇法定节假日,由双方提前协商解决。
三、财产分割
1、经男女双方共同确定,以下婚后财产全部归X方所有,X方不享有任何权利。
财产清单
(1)小轿车一台,品牌型号:
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 车牌号: 。
(2)家具:
(3)家电及其他:
(4)X方婚后公积金归X方所有,X方不得主张。
(5)自XX年XX月份至签订本协议书期间,X方工资及XX年度年终奖等归X方所有,X方不得主张分得以上財产。
(6)结婚对戒归X方所有,X方不享有任何权利。
(7)X方父母所赠。
2、经男女双方共同确定,以下财产全部归X方所有,X方不享有任何权利。
(1)订婚钻戒归X方所有,X方不享有任何权利。
(2) X方婚后公积金归X方所有,X方不得主张。
(3) 自XX年XX月份至签订本协议书期间,X方工资及XX年度年终奖等归X方所有,X方不得主张分得以上財产
3、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1)X方将上述家电家具及其他部分全部搬走并交出房门钥匙后十日内,X方将车辆过户于X方名下并同时交付车辆,过户费由X方承担,X方应保证车辆在交付前完好无需修理修复等,否则由X方负责支付修缮费用。:因X方原因,每延迟一日,X方需支付X方违约金XX元;因X方原因,X方无需支付X方任何违约金。
(2)上述分给X方的家电家具等,X方应于离婚后二十日内自行搬走并交回房门钥匙,因X方原因超过三十日未搬走,每延迟一日,X方需支付X方违约金X元;X方在搬离家具及电器时,不得损坏房间内所有硬装修(如地板,电线,管道,门,窗户,墙体,吊灯以及其它装修
四、婚后债权债务
男女双方共同确认,婚后无债权债务。本协议书生效后,如任何第三人因男女任何一方后个人举,由该债务人个人负责清偿,另一方不负责偿还债务
五、婚前财产
双方共同确认,X方、X方婚前均无个人财产。
六、关于房产
双方共同确认,X方、X方婚前婚后均无房产。
七、男女双方在真实、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本协议书,任何一方不得以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或者受胁迫为由,撤销或主张本协议书无效。
八、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双万的财产、债权、债务已处理明确双方不再有任何法定权利义务。
九、协议书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同意后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男方: 女方
日期: 日期:
离婚协议书(已附民政局要求条款) 篇2
律师应当审查租赁合同关键条款
(1)审查租赁面积的计算方法、调查核实其是否和房地产权证上登记面积或法定检测部门检测面积一致。
(2)审查房屋交付时的状况,特别是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是否具体明确及能否拆除、改建或增设和租赁期满交还时的要求。
(3)审查租赁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是否和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一致。若不一致,须由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报规划部门批准。
(4)房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及不得超过二十年,审查租赁合同有无违反此规定。
(5)审查和明确租金和有关费用的范围,租金是否包含管理费、空调水电费等;审查租赁保证金约定是否合理及租赁期满后租赁保证金的处理。
(6)若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要注意审查装修的有关约定:装修的内容和要求、承租人对装修公司及其工人的管理、装修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装修发生的水电等费用承担与支付、装修过程中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协调、装修期内是否免租或一定期限内免租等。
(7)维修责任:若当事人没有另外约定,出租房屋的养护、自然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坏或故障,其维修责任在于出租人;若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过错造成的损坏或故障,则承租人须承担维修责任或维修费用。
(8)若是经营性房屋租赁,律师要合理提示当事人是否投保公众责任险或第三者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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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已附民政局要求条款) 篇3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核定载重量在0.75吨以下的客货两用汽车。
第三条 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可以约定驾驶人员。约定驾驶人员的,可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的规定享受保险费优待。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六条 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时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七)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九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六)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七)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八)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九)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率表
车辆种类
年折旧率
9座以下客车
6.00%
0.75吨以下客货两用车
10.00%
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保险期限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 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四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六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