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开办砂石场协议 篇1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就甲、乙双方合作经营砂石场的相关事宜,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各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合伙经营的项目
甲、乙双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并以公司名义在经营砂石的生产、销售及相关附属业务。
二、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至合伙项目完成并完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清算之日或双方共同确认之日止。
三、公司的出资金额、方式、持股比例
1、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2、协议各方的出资,应于公司预核名通过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注入公司验资账户。
3、经双方协商同意,双方不按出资比例持有公司股权。上述出资完成后,甲方持有公司%的股权,乙方持有公司%的股权。
四、公司的治理模式
1、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方指派。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由方指派。
2、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于公司的重要经营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同意公司治理机制按《发起人协议》执行。
3、元以下的支出由执行董事、总经理中任何一人决定并签认,元以上的支出须由和共同决定并签认,与就财务签认不能达成一致时,双方友好协商。公司的财务由双方共管,会计由方委派,出纳由方委派。
4、公司设立完成后方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沙石场开采和经营手续。
5、手续办理完毕,公司进行开采作业和加工销售。
6、公司在后续开采经营过程中,资金不足的,由股东向公司提供股东借款。公司开采完成后经营所得,应先偿还股东借款并支付借款利息后,再行分配利润。
五、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
1、利润分配:各方同意按照各方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2、债务承担:公司债务先以公司财产偿还,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时,按甲、乙方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承担。
六、特别约定
砂石的销售一律执行现款现货,任何人不得赊欠,双方协商同意除外。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署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开办砂石场协议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戊方: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以上五方本着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原则,就合伙经营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一、合伙经营项目
各方共同经营位于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字号的店铺,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___,系该店铺的________________。
二、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以本协议签订时开始,到各合伙人均同意终止时终止。
三、出资额、出资方式
1、该合伙项目的总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各合伙人均以现金的方式出资,每人出款金额相等,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各合伙人在合伙项目中所占份额相等,均为________%.
2、各合伙人的出资必须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完成,汇到银行卡上,卡和密码由各方认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该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逾期未出资或者未完全出资的,取消其合伙资格并由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在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任何合伙人不得要求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然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四、盈余分配与债务的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五、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1、入资新合伙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伙人对入资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退资
1)。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资: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资;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项目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资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资。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除名退资。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项目造成经济损失的;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
合伙人退资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伙项目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3、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项目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项目的合伙人。
六、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的权利: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各方共同决定;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人有退资的权利。
2、合伙人的义务: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八、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1、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合伙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九、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5、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体决定除名。
十、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到合同履行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十一其他
1、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新入资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本协议一式伍份,合伙人各执一份,五份合伙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签字并按手印)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签字并按手印)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丙方:____________(签字并按手印)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丁方:____________(签字并按手印)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戊方:____________(签字并按手印)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伙开办砂石场协议 篇3
合伙协议
合伙人 ,(以下简称甲方)
合伙人 ,(以下简称乙方)
201 年 月 日,甲方开设位于仁怀市人民医院旁的餐厅一间,定名为: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共同经营该餐厅,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1、甲乙双方合伙经营位于仁怀市人民医院旁的餐厅一间,定名为: 。
2、甲方投资人民币 万元(该款项在先前已经全部投入),享有该餐厅85%的股份;乙方投资5万元(该款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从乙方应得工资收入中每月提取5000元,连续提取10个月),享有该餐厅15%的股份。盈利及亏损均按照双方的投资比例计算。
3、因甲方先前就已经将全部投资款项投入,而乙方全部款项的投入尚需一定时日,但考虑到友好合作,双方一致同意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或者 年 月 日起)按照约定比例计算盈利或者亏损。
4、在乙方未全额投资之前,如果因为乙方的原因,无法继续取得工资收入,导致无法向甲方缴纳出资款项,则乙方应另行补交应出资剩余款项或者退出合伙,在乙方选择退出合伙的情况下,甲方应与乙方结算。
5、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涉及选择新的合伙人或者退伙、散伙、停业转项等重要事项,双方应充分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于甲方占有份额较大,以甲方的意见为最终意见。
6、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伙人(甲方): 合伙人(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