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事故应急预案 篇1
1.总则
1.1目的
为做好南宁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应急处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应急工作,各部门、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供水企业及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依据职责分工,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和应对紧急情况。
1.2.2统筹安排,各负其责。依据行政区域、供水范围、突发事件性质,建立分层分级、统一协调、各负其责的应急处理体系。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挥、协调、处理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供水企业按照职责负责处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1.2.3保障供水,常备不懈。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优先采取措施保障居民用水,同时将保证重要公共场所、自治区及南宁市党、政、军、警重要机关(部门)用水。各级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供水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机制,加强演练,做到平战结合。
1.3编制依据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1.3.2《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等相关行业标准。
1.3.3《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指导性文件。
1.4适用范围
1.4.1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2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是指由于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污染、发生不可抗拒自然灾害事件(地震、台风、洪灾、干旱、滑坡、泥石流等)、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水源枯竭、供水系统设施设备发生事故引起的突发性事件(爆炸、倒塌、失控、毁坏、严重泄漏等)、城市主要输供水主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爆管造成局部地区受淹(房屋倒塌、道路塌陷)、传染性疾病爆发、战争和恐怖活动等各种自然灾害、事故等引起的供水突发事件。
1.5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等级分级
按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可控性、影响城市供水居民人口数量和供水范围的严重程度,事件等级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5.1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Ⅰ级(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1.5.1.1受影响居民人口40万以上;
1.5.1.2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供水范围的50%以上。
1.5.2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Ⅱ级(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1.5.2.1受影响居民人口30万~40万;
1.5.2.2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供水范围的40%~50%。
1.5.3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Ⅲ级(较大)供水突发事件:
1.5.3.1受影响居民人口20万~30万;
1.5.3.2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供水范围的30%~40%。
1.5.4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Ⅳ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
1.5.4.1受影响居民人口10万~20万;
1.5.4.2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供水范围的20%~30%。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领导机构与职责
2.1.1成立南宁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供水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建局局长、市应急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住建局、应急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商务局、粮食和储备局、生态环境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水利局、城管综合执法局、市政园林局,南宁供电局、气象局、南宁海事局、消防救援支队、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南宁交投集团,供水企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在本市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时,由所在单位按职务排序递补。
2.1.2主要职责:研究决定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本预案;指挥和协调全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拟定全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总结全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相关供水事件应急处置做出决策,下达指令,视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或单位报告;视情况派出指导组对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救援工作直接指导或支援;组织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接报、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根据应急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处置行动,适时宣布应急结束;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指导供水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2.2工作机构与职责
2.2.1市供水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2.2.2主要职责:负责与自治区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及各城区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联络,及时了解最新信息,并根据城市供水重大突发事件情况判定事件等级。根据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及时传达和执行上级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救援车辆的调配和通讯联络工作,组织对事件发生地的人力、物力支援;负责收集情况,了解事件现场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态的发展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的新闻发布工作,审查城市供水重大事件的新闻发布稿件,编发事件应急情况简报;负责应急响应期间专家组的联络,指导各地利用城建档案,为事件发生地的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组织全市范围供水应急知识宣传;按照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城市供水事件损失的汇总上报工作。
2.2.3事故等级初步判定。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第一时间初步判断事件等级。当判定事件等级为Ⅲ级(含Ⅲ级以上)的市级供水事件时,应立即逐级报告,根据指挥长的决定负责安排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地点并通知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成员参加会议,负责按照指挥部的决策落实各工作小组;在超出市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领导报告,并向自治区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并将应急指挥权移交自治区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当判定事件等级为Ⅳ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时,通知相应城区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指导和协助城区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对本辖区内事件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2.3成员单位及职责
2.3.1市住建局:及时了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情况,判定事件等级,启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送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根据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专家赴事件发生地开展组织应急工作;负责组织对市管道路、排水设施的抢修,保证道路畅通;协调事件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应急供水;按照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事件进行调查。
2.3.2市应急局(市应急联动中心):负责应急联动中心覆盖范围内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处警和通知;与110、122实时通报救援抢险车辆通行情况(出动位臵、路线),保障救援车队通讯畅通;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应急款物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组织临时转移安置灾民,做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组织供水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
2.3.3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指导、协调开展城市供水重大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2.3.4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协调事件处置,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网络宣传引导、网络舆情监测工作。
2.3.5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事件发生后重建基础设施项目列入投资计划。
2.3.6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协助市住建局对事件发生后城市供水重建规划工作;按照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指示,按部门职责协助组织相关力量对事件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2.3.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部门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运输企业车辆运送城市供水抢险应急物资,组织协调运输企业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2.3.8市财政局:负责供水事件应急资金的筹措、安排和拨付。
2.3.9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治安秩序,参与抢险救援和人员疏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确保救援车辆快速通行,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2.3.10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慈善组织做好灾害事件期间的社会捐赠资金、物品的接收、管理及发放工作。
2.3.11市商务局:负责协调应急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2.3.12市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应急管理的要求,负责应急储备物资的调度和供应工作。
2.3.13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水源环境污染的应急工作,协调水源地环境污染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并监督实施,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公布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
2.3.14市卫健委:负责水污染引起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水质卫生安全监测工作。
2.3.15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供水市场监管,处理和防范突发事件发生后引发饮用矿泉水、纯净水及净水设备等商品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2.3.16市水利局:负责城市供水重大事件涉及的水利防洪工程的协调、调度和水情、汛情的预警、监测,修复毁坏的水利工程。负责应急备用水库水源、敞开式应急连通渠道的日常维护清理工作,在应急期间负责调度应急备用水源。指导水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综合利用。
2.3.17市气象局:负责对天气气候、雨情的监测和预警预报,适时发布灾害性天气气候的预警、预测、预报。
2.3.18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参与应急期间对涉及违反城市供水管理和市政设施维护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3.19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应急期间,有关市政基础设施维修、管理工作。
2.3.20南宁供电局:负责应急供电设施的抢修,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供电需要。
2.3.21南宁海事局:负责对郁江、左江、右江干线航道上的城市供水水源地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管和防治船舶污染工作,保证城市供水水上取水设施免受船舶损坏及取水处水域免受船舶污染,保障应急救援水上交通安全及协助交通运输工具征用。做好应急期间老口枢纽船闸通航调控工作。
2.3.22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应急救援及抢险保障工作。
2.3.23南宁交投集团:应急期间,当邕江老口水利枢纽上游水源遭受严重污染事件时,负责对邕江老口水利枢纽进行关闸截流,防止污染源往邕江下游扩散。
2.3.24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建立本辖区相应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成立相应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制定和完善本辖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强化对本辖区供水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在本辖区发生Ⅳ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时,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导下,做好现场指挥、事件调查、救援保障、应急处置等各项应对工作。
2.3.25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绿城水务股份公司、南宁市大沙田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等供水企业:根据本应急预案工作要求制定各供水企业内部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救援抢险队伍,配备应急救援抢险设备,开展应急抢险演练。在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企业内部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现场抢修作业、事件现场的安全监护、用户通告等工作。负责应急设备保障(如运水车辆、器材、机具)和应急供水的调配,保证应急供水的需要。配合事件调查、取证、分析工作。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部门职责,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由市住建局会同其他部门共同处置。
2.4设立专家组及现场救援专业组
2.4.1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组,作为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咨询机构,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和管理,成员由供排水、环保等相关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是:参加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分析事件原因和有关情况,提出应急处理技术措施,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或建议;参与事件调查,对事件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指派,对供水企业供水设施发生的重大事件实施技术支持。
2.4.2.紧急抢险抢修组组成及职责
由市住建局牵头,市应急局、消防救援支队、公安局、城管综合执法局、市政园林局、交通运输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供电、供水企业等组成。
主要职责是:组织动员受事件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人员避难疏散;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电和其他市政设施,保障其正常运行和供应安全;对已经发生事件或者可能引发的其它“次生事件”进行抢险,消除隐患;对涉嫌城市供水设施维护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2.4.3水源地污染抢险治理组组成及职责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住建局、海事局、应急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南宁交投集团、供水企业等组成。
主要职责是:牵头协调水源地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水源污染消除和治理的方案并实施,防止水源地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涉及邕江老口枢纽上游水源遭受严重环境污染事件时,老口枢纽实施关闸截流,启动应急供水措施,并协调做好应急期间邕江老口枢纽上游临时最高蓄水位调控工作以及老口船闸通航调控工作,根据事故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下泄流量方案。
2.4.4治安交通保障组组成及职责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等组成。
主要职责是:维持社会治安,处置公共安全事件;维护交通秩序,以确保抢险工作顺利进行为前提,视情况对通往事件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和车辆分流;协调运输保障。
2.4.5综合保障组组成及职责
由市发改委牵头,市住建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应急局、财政局、粮食和储备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成。
主要职责是:及时组织调运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对全市的自来水供应进行科学合理调度,优先确保居民生活及重要公共场所、设施用水;负责应急物资的紧急调配和供应,设置应急物资发放点;负责应急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款物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2.4.6医疗救护组组成及职责
由市卫健委牵头,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成。
主要职责是:组织急救队伍,及时抢救伤病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监测饮用水卫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
2.4.7监控监测组组成及职责
由市住建局(负责通知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南宁监测站)牵头,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通知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市卫健委(负责通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应急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及供水企业组成。
主要职责是:调查、核实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已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查明事件类型、规模、潜在的威胁和影响范围以及事件成因和诱发因素;组织事件监测,实时掌握事件动态,及时分析、预测事件发展趋势根据事件变化及时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监督管理污染物、污染源的监测、防治工作,对环境污染事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处理,防止污染源的进一步扩大;开展水源、城市供水等的水质、水量监测工作,做好水质、水量等的资料收集、汇总分析并做出报告。
3.日常预防预警机制
3.1监控机构
市住建局负责城市供水系统运行预警工作,对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状况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并做出报告;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河流水体水质监测,沿河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市卫健委负责城市供水水质监测,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检验、资料收集、汇总分析并做出报告。
各供水企业应按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水质监测系统,负责对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并作出报告。
3.2监测网络
针对可能发生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整合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水利局以及供水企业的监测系统,建立统一的市级水质应急监测网络,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
在日常管理中,各监测部门、机构应不断完善监测网络和断面,在水源地和后备水源地上、下游及保护区范围内设立监测断面和监测站点并建立定时跟踪巡查制度,实时监控其水质、水量状况。出现异常状况或判断会出现异常状况应及时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在第一时间对供水突发事件现场实施不间断的跟踪采样、分析,及时报告监测结果,并对事态危害的发展趋势和影响程度做出分析、预测,提出初步的处置建议等。
3.3预警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水源地来水及供水预警信息,判断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及发展趋势,及时作出必要的预警。预警措施包括: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发布预警公告;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家组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应急救援准备;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及时更新发布预警信息。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指挥部应当立即在原公布范围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采取的措施。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4.1.1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供水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应立即按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尽力控制事态发展,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除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10、119、120)求助外,还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组织相关人员抢险、控制事态发展。
4.1.2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在接到供水较大事件、重大事件、特别重大事件报警后,要及时报市应急局,由市应急局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和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供水企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发出指令前,市应急局按应急预案行使应急指挥权限,进行先期应急处置。
4.1.3接到事件报告后,市住建局应迅速组织力量核实突发事件情况,对突发事件等级和发展趋势作出研判,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市住建局的建议决定是否启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报自治区政府和住建厅。与此同时市住建局及相应城区政府应迅速组织、安排抢险队员进行抢险、抢修和现场处置,同时与市公安局协调、组织好治安维护和交通疏导工作。
4.1.4Ⅲ级(含Ⅲ级以上)的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在积极抢险救灾的同时,有关单位必须保护事件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件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详细记录和绘制事件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除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外,需拍照、摄影记录的必须经市公安局、市住建局批准。
4.1.5Ⅳ级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对本辖区内事件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4.2响应措施
4.2.1当发生特大事件(Ⅰ级)时,采取的措施: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发布命令,启动《南宁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宣布城市供水进入应急供水状态,同时报自治区政府和住建厅,启动自治区级应急预案,上移指挥权;各应急救援小组立即按职责开展各项工作;停止供应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用水,关闭相关给水阀门;限制工业用水;对南宁市的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统一调配,并从柳州、桂林等其他城市调运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供水企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4.2.2当发生重大事件(Ⅱ级)时,采取的措施: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发布命令,启动《南宁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宣布城市供水进入应急警戒状态,同时报自治区政府和住建厅,启动自治区级应急预案,上移指挥权;各应急救援小组立即按职责开展各项工作;限制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用水,削减市各级工业开发区的工业用水;做好调运商品水的准备;供水企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4.2.3当发生较大事件(Ⅲ级)时,采取的措施: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发布命令,启动《南宁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应急小组立即开展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待命;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供水企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4.2.4当发生一般事件(Ⅳ级)时,采取的措施:事发地的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立即采取措施,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减少损失,同时组织力量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并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在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业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理工作。
4.3指挥协调
4.3.1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城市供水应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各专业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关的部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按照事件的性质和现场情况,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并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4.3.2当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是由于发生不可抗拒自然灾害事件(地震、台风、洪灾、干旱、滑坡、泥石流等)、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水源枯竭、供水系统各类别设施设备发生事件(爆炸、倒塌、失控、毁坏、严重泄漏等)、城市主要输供水主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爆管造成局部地区受淹(房屋倒塌、道路塌陷)等事件引起时,归口管理部门市应急局根据对应的指挥部指示,启动相应的《南宁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当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引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归口管理部门市卫健委根据对应的指挥部指示,启动相应的《南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当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是由于城市水源遭受污染、破坏引起时,归口管理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根据对应的指挥部指示,分别启动相应的《南宁市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关于印发南宁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当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是由于恐怖活动引起时,归口管理部门市公安局根据对应的指挥部指示,启动相应的《南宁市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当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是由于其他原因引起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4.3.3邕江老口水利枢纽上游水源遭受严重污染事件时,立即对邕江老口水利枢纽进行关闸截流,同时停用老口取水口泵站并关闭阀门,在对下游水源动态监测合格情况下并经指挥部批准,启动下游应急取水泵站进行临时应急取水,同时调度第二水源及备用水源向市区供水。
4.4信息报告
4.4.1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信息获取单位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属地城区(开发区)政府、市应急联动中心、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住建局会同市应急局核实情况后,立即将核实情况和建议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住建厅。其他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知市住建局,同时直接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迅速通知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和有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向自治区政府报告。市住建局应随时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住建厅报告事件的后续情况。
4.4.2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4.4.2.1造成水源污染、枯竭,取水、供水受阻的原因和单位及发生时间、地点;
4.4.2.2造成水源污染、枯竭,取水、供水受阻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4.4.2.3造成水源污染、枯竭,取水、供水受阻等事件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4.2.4造成水源污染、枯竭,取水、供水受阻的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4.2.5造成水源污染、枯竭,取水、供水受阻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4.4.2.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件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4.4.2.7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4.5各成员单位设立值班电话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设立值班制度,确保信息联络畅通,24小时对险情进行预警和监测。相关部门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4.6新闻发布
城市供水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过程中信息和新闻的发布实行归口统一管理,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以确保信息正确、传递及时,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布。
5.应急结束
5.1结束程序
如有自然灾害事件的,市应急局对现场恢复程度以及地质灾害是否已消除进行检查;供水企业对供水管道及相关供水设施进行检查;市住建局(负责通知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南宁监测站)牵头,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通知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市卫健委(负责通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配合,对城市供水水源和城市供水进行水质检验;并由以上单位将检查结果报告相应层级供水应急指挥部。经相应层级供水应急指挥部确认事件现场得到控制并消除后,相应层级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抢险工作进展情况决定应急救援终止,宣布应急预案终止,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住建厅报告,并通知公众。
5.2善后处置
事发地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供水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征用物资补偿、保险理赔、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处理等事项),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一般事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会同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较大事件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重大事件由市人民政府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特别重大事件由市人民政府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
5.3事件调查
5.3.1由相应层级的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由住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卫生健康等部门组成的事件调查组,20个工作日内形成事件调查报告,包括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等内容,上报市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住建厅。后续继续保持跟踪监测。
5.3.2重大质量安全事件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各项规定。
5.4总结建议
5.4.1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件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5.4.2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住建厅做出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5.4.2.1发生事件的供水的基本情况;
5.4.2.2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5.4.2.3事件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5.4.2.4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
5.4.2.5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5.4.2.6事件结论;
5.4.2.7事件责任人及其处理;
5.4.2.8各种必要的附件;
5.4.2.9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5.4.2.10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1.1市住建局、各供水企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管理各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配备专业抢险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在应急抢险救援时确保胜任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1.2各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应开展日常演练,同时按照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参加全市性的城市供水应急演练,做到平战结合。
6.2技术保障
市住建局应建立城市供水应急救援专家库,负责供水设施、工程抢险等的技术保障措施;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局、市水利局负责水源污染治理、地质灾害治理、水质监测、水文地质等方面的技术保障;各供水企业负责城市供水应急的技术保障,建立完善的技术文件、技术人才、技术措施保障体系,实现远程监控等技术手段。
6.3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的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当地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协调相关运输企业按照应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6.4医疗保障
市卫健委负责组建市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开展现场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6.5物资保障
市市场监管局、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根据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供水企业配齐抢险物资、机械设备、机具、车辆等,确保在应对突发事件时抢险物资的供应。凡抢险紧急调用的物资、器材,经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批准,按“先处置、后结算”的要求进行抢险、救助,所发生的费用在抢险完毕后按相关规定处理。
6.6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原则,安排应急工作预备经费和一定数量的日常工作经费,保障应急支出的需要。
6.7宣传教育
加强城市供水预防、抢险知识的宣传,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宣传培训计划,督促各部门、单位、供水企业开展宣传培训工作,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应急抢险法律法规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宣传供水设施、供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减少供水突发事件,普及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知识,普及节水常识。
6.8预案演练
为确保预案的完善,真正做到能快速、及时、有效地进行抢险排险工作,在本预案公布实施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演练计划,组织全市演练。各供水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演练计划方案和演练总结,报送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9监督检查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供水企业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7.附则
7.1管理与更新修订
市住建局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并视评审情况对预案作出相应修改。该预案编制完成后,按照市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报批程序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预案文本报市应急局备案。
各供水企业应参照本预案编制本部门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综合预案和专项预案,报送市住建局备案。
7.2奖励与责任
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7.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预案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7.4预案的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__年印发的原《南宁市城市供水专项应急预案》(南府办〔20__〕124号)在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废止。
供水事故应急预案 篇2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发生地震及火山灾害和国外发生造成重大影响地震及火山灾害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视省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的需求,国家地震应急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2、组织体系
2.1国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地震局承担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必要时,成立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2地方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发生地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发生在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监测报告
4.1地震监测预报
中国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国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預測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发布地震預報,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中国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报国务院,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民政部、中国地震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国务院,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交通、铁道、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国务院。
5、应急响应
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5.1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地震、消防、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5加强现场监测
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全国震情形势进行研判。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6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核电站等核工业生产科研重点设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5.7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8开展社会动员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9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及时向相关国家和地区驻华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入境救援行动,按规定办理外事手续,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
5.10发布信息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11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民政、地震、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5.12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指挥与协调
6.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6.1.1先期保障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中国地震局的信息通报,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做好灾情航空侦察和机场、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
(1)测绘地信局、民航局、总参谋部等迅速组织协调出动飞行器开展灾情航空侦察。
(2)总参谋部、民航局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机场的有序运转,组织修复灾区机场或开辟临时机场,并实行必要的飞行管制措施,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3)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6.1.2地方政府应急处置
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等,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国务院启动I级响应后,按照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灾区所在市(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1.3国家应急处置
中国地震局或灾区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实施国家地震应急Ⅰ级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国务院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治安、救灾捐赠与涉外事务、涉港澳台事务、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国务院办公厅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1)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2)组织跨地区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7)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省级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旅游、跨省(区、市)和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10)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11)其他重要事项。
必要时,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协调指导国家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地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部署的其他任务。
6.2重大地震灾害
6.2.1地方政府应急处置
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制订抢险救援力量及救灾物资装备配置方案,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需要国务院支持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建议。
灾区所在市(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等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2.2国家应急处置
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上报相关信息,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或者灾区所在省级人民政府请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议,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等。必要时,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组织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
(3)指导、协助抢修通信、广播电视、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
(4)根据需要派出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群众生活、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恢复等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协调非灾区省级人民政府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6)需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6.3较大、一般地震灾害
市(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实际需要或下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指导市(地)、县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根据灾区需求,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地方做好地震监测、趋势判定、房屋安全性鉴定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以及支援物资调运、灾民安置和社会稳定等工作。必要时,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7、恢复重建
7.1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灾区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2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8、保障措施
8.1队伍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武警部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預測、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8.2指挥平台保障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8.3物资与资金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中央财政对达到国家级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8.4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5基础设施保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广电部门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国家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发展改革和电力监管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公安、交通运输、铁道、民航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6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地震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9、对港澳台地震灾害应急
9.1对港澳地震灾害应急
香港、澳门发生地震灾害后,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报告震情,向国务院港澳办等部门通报情况,并组织对地震趋势进行分析判断。国务院根据情况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出慰问电;根据特别行政区的请求,调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协助救援,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进行支援。
9.2对中国台湾地震灾害应急
中国台湾发生地震灾害后,国务院台办向中国台湾有关方面了解情况和对祖国内地的需求。根据情况,祖国内地对中国台湾地震灾区人民表示慰问。国务院根据中国台湾有关方面的需求,协调调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协助救援,援助救灾款物,为有关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台湾地震灾区的人道主义援助提供便利。
10、其他地震及火山事件应急
10.1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大中城市和大型水库、核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中国地震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告国务院,同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区、市)人民政府督导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10.2海域地震事件应急
海域地震事件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当地海上搜救机构、海洋主管部门、海事管理部门等通报情况。国家海洋局接到海域地震信息后,立即开展分析,预测海域地震对我国沿海可能造成海啸灾害的影响程度,并及时发布相关的海啸灾害预警信息。当海域地震造成或可能造成船舶遇险、原油泄漏等突发事件时,交通运输部、国家海洋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有关预案实施海上应急救援。当海域地震造成海底通信电缆中断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根据有关预案实施抢修。当海域地震波及陆地造成灾害事件时,参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相应级别实施应急。
10.3火山灾害事件应急
当火山喷发或出现多种强烈临喷异常现象,中国地震局和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中国地震局派出火山现场应急工作队伍赶赴灾区,对火山喷发或临喷异常现象进行实时监测,判定火山灾害类型和影响范围,划定隔离带,视情向灾区人民政府提出转移居民的建议。必要时,国务院研究、部署火山灾害应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支援。灾区人民政府组织火山灾害预防和救援工作,必要时组织转移居民。
10.4对国外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应急
国外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外交部、商务部、中国地震局等部门及时将了解到的受灾国的灾情等情况报国务院,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国际救援和援助行动。根据情况,发布信息,引导我国出境游客避免赴相关地区旅游,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协助安置或撤离我境外人员。当毗邻国家发生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造成我国境内灾害时,按照我国相关应急预案处置。
11、附则
11.1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供水事故应急预案 篇3
为了减少突发性重大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障全校师生的生命安全。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工作目标
挽救生命、减少伤亡,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二、组织机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具体应急措施
1、事故现场的教职员工要第一时间向校长室报告情况并根据需要及时拨打"110"、"120"、"119"等报警求助电话。校长室要立即通知应急领导小组成员、校医和班主任老师迅速到达现场,组织开展抢救工作。
2、事故现场教职员工要以"生命高于一切"、"时间就是生命"为原则迅速组织学生自救互救。
3、能到医务室治疗的,迅速送达,先由校医诊治。受伤学生不能移动或伤势较重的,在校医现场指导下,撤离到安全地带,等候"120"救助或安排车辆护送受伤学生到医院医治。
4、事故现场最高领导务必保持镇定、沉着指挥。在场的每一位教职员工必须迅速维持好现场秩序,防止发生混乱。要迅速组织疏散工作,保证安全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的畅通。并根据要求,对发生危险的地段进行封闭。以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学生撤离到安全地带后,应及时清点人数,并安排教师带队管理安全地带的学生。
6、应急小组领导在接到事故报告后除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救助外,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进一步听取上级指示。要尽快通知受伤学生家长及有关人员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7、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总务处对水、电、暖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对发生事故的周边地区进行细致检查,以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要保障各项物资的供应,抢修受损设施。
8、安全保卫人员迅速到达现场,保护现场,维持秩序,协助开展救助工作。门卫值班人员要引导有关的人员和车辆迅速到达事发现场。
9、务必稳定好广大师生的情绪,尽可能排除因事故产生的不安定因素,尽可能减少因事故所造成的不利影响,维护学校和当地的安定局面,尽快恢复正常的教学秩序。
10、处理好事后的接待善后工作。做好媒体工作,避免引起社会、学生家长的不必要的恐慌。同时要做好受伤受惊同学的心理咨询与心理调节工作,逐步消解他们的恐惧心理和其他不良心理反应。
本预案启动时间为:发生重大伤害事故时启动本预案。
供水事故应急预案 篇4
一、组织机构
应急处理总指挥: 经 理
应急处理副总指挥:副经理
成员:安全员、财务主管、装卸队长、装卸班长、业务员
应急指挥部设在煤场办公室:23533
二、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职责:
(1)、组织制订并批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组织队伍训练演习;
(3)、保证抢险所需经费并配置必要的物资、设备;
(4)、决定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信号,组织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行动,必要时作出请求有关方面援救的决定。
(5)、向上级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6)、总结事故教训。
三、事故现场的应急措施
副指挥在人身伤亡事故发生初期、公司应急预案启动前,需要完成汇报、实施紧急救护、维护事故现场、维持正常运行等工作,这对后续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具体工作有以下几方面:
(1) 人身伤亡事故发生后,由安全员指定专人维护事故现场秩序,阻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严防二次伤害,同时上报应急处理总指挥。
(2) 副指挥应指派专人引导相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
(3) 副指挥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利用现场资源,采取可靠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如:火灾扑救可启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触电事故可启用《触电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指定有经验的人员在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对受伤害的人员进行救护。
(4)事故现场人员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技能,对受伤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如:心肺复苏(人工氧合)、外伤包扎等,同时应迅速联系就近正规医院进行专业救护。
四、相关部门的应急措施
针对人身伤亡事故的特殊性,即人的生命受到伤害,以下相关部门应迅速采取措施:
(1)值班干部在接到报告后应在最短时间内赶到事故现场实施救治同时立即向公司应急处理总指挥报告,并应与当地120急救中心联系,请求支援。
(2)安全员及业务员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进入、封锁事故现场,维护事故现场治安,并全面收集事故资料,引导外来救援人员进行抢救工作,协助医务人员抢救伤员。
五、人身伤亡事故应急处理的实施
应急指挥部在接到人身伤亡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各小组在接到通知后,进入应急状态。根据人身伤亡事故的类别,执行以下处理程序。
(1)现场指挥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维护正常的换装作业,同时根据需要在事故现场设置隔离,并指派人员到现场进行巡视,采取措施,尽快控制起因物、致害物的状态,在尽量保护事故现场的前提下,使其恢复至无害状态,待查。
(2)安全员要封锁事故现场,维护事故现场治安,并全面收集事故资料。
(3)医疗救护组应根据人员伤害情况,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并应正确指导转移受伤人员;救护人员在救治伤员过程中还要做好自我保护。
(4)其他专业组根据现场指挥组的实际需要,及时提供援助。
(5)善后处理组在事故发生后要做好受伤害人员家属的接待、安抚及保险索赔工作。
六、及时填写《事故处理整改书》,并上报有关部门。
供水事故应急预案 篇5
一、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预防拥挤踩踏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学校突发的踩踏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一)应急预案处理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全体行政、级长助理、各班班主任、科任老师、后勤人员
(二)应急领导小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小组成员将分别担任应急预案中各工作组负责人或成员。
校长是应急预案的总指挥,根据事故等级启动应急预案和发布解除救援行动的信息,各小组按统一指挥、分级响应、岗位责任、互相配合的运行原则,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组织各方面力量全面进行救护工作,把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点;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做好稳定教育教学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向当地上级或当地有关部门通报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并提出要求支援的具体事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各项工作。
(三)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领导小组成员在突发事故前要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强化工作职责,制定应急预案和落实各项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和应急保障系统。
2、政教处要加强对教师师德规范教育,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要识别容易出现踩踏的风险所在,重点防范,运用各种形式,加强对学生行为规范教育、安全教育、守秩序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3、后勤部门要经常性地对学校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以及场地、房屋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立即整改;要确保走廊、楼道的畅通,照明设备正常。
4、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凡使用学校场馆,组织3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都要经主管校长同意,主管校长要落实负责人员的安全工作职责,贯彻谁审批谁负责和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
5、后勤部门确保校医在校,校医室常备一定应急医疗物资。
6、值日行政履行值日工作职责,坚守学校,有事外出必须告知另外的值日行政,或请其他行政代履行值日工作职责。
7、文印室印制全校教师通讯录,年级组印制年级班主任通讯录,并定期核对电话号码,所有行政、级长助理、班主任、值班人员确保24小时内通讯录中能有一个电话畅通。年级组收集各班学生家长通讯录,交一份到学生宿舍。班主任要在身边常备家长通讯录。
二、启用应急预案的情况
1、重伤1人以上,为一般事件;
2、死亡1人以上,为重大事件。
三、组织机构内每个人员的责任
(一)现场应急抢救、现场保护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值日行政、组织活动的行政和教师、发生事故的年级级长助理和班主任、校医、司机。
1、在场人员(包括行政、教师、职员工、学生)应首先检查学生受伤情况。如果有学生受伤,根据先重后轻的原则立即对受伤学生进行应急救护处置。同时,叫旁边教师或学生联系校长,校长接到报警后,马上通知主管安全工作冯伟山副校长和值日行政赶赴现场,冯伟山副校长在赶赴现场的同时通知抢救组成员迅速到现场。校医到达后,马上接替在场行政、教师对受伤学生进行救护处置,及时了解情况,立即分级启动应急预案。
(1)如果一般事件,由校医尽快确认伤者的受伤情况,能在校内处理的,由校医自理好。班主任及时通知家长回校,让家长了解详情,共同做好事件的处理工作,家长要求送医院治疗的,学校马上派班主任和校医会同家长随校车前往医院治疗,并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
(2)如果是重大事件,马上启动二级应急预案,由校医尽快确认哪些伤者需要送医院救治。由校医确定送到哪一所医院,抢救小组组长马上通知本校司机或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学生送往医院救治,受伤人员较多时,由副组长通知本校教师动用其私人小车运送学生。在急救车到达前,校医负责受伤学生救护处置。组长通知学校门卫要确保急救车进校后有人引导。急救车到达后,组长应立刻向急救人员报告情况,派班主任和校医随车参与救治。
(3)班主任及时通知家长事故情况和学生被送往的医院地址,请家长到医院。
2、政教处主任组织级长助理和在场行政组织事发现场人员调查事件发生的过程,用分隔调查形式,不诱导;并实事求是做好书面记录,被调查人员要签名。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记、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