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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托养中心管理方案

发布时间:2023-11-04

残疾人托养中心管理方案 篇1

  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推进我市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xx〕28号)精神,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面提升残疾人托养服务质量;扩大托养服务供给,逐步形成以寄宿制托养服务为依托、街(镇)机构日间照料服务为主体、居家托养服务为补充的托养服务体系;坚持统筹协调,有机衔接各类社会救助、福利制度及失能人员照护保险等惠残政策。力争到“十四五”末,全市托养服务供给能力基本满足残疾人托养需求,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内的残疾人(以下简称困难残疾人)托养服务得到有力保障,不断增强残疾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重点任务

  (一)突出残疾人托养服务重点群体。以16-59周岁无业且具有本市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托养服务需求的智力残疾人、病情稳定的精神残疾人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为主,其中困难残疾人的托养服务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补贴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区扩大到有托养需求的其他残疾人。

  (二)抓好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寄宿制托养主要服务家庭照护困难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采取24小时集中居住和照料模式,提供生活照料及护理、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等。有条件的区可探索开办公办寄宿制托养机构,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优先保障完全丧失自理能力且家庭无照护能力的困难残疾人。对符合寄宿制托养服务条件并接受服务的困难残疾人,按每人每月1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加强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日间照料主要服务家庭白天无法照料或有康复训练、职业技能训练等需求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依托“残疾人之家”等机构开展日托服务,为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辅助性就业、心理疏导、康复训练、职业培训等服务,不断提高服务对象社会适应能力。各区要加强街(镇)“残疾人之家”建设运营和管理,完善社区(村)“残疾人之家”功能,就近就便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对符合日间照料服务条件并接受服务的困难残疾人,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四)探索开展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居家托养主要服务家庭有照护能力,并需要给予一定支持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服务内容根据残疾人需求,整合机构、社区、家庭等多种服务资源,以定期上门服务为基本形式,为分散居住的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助洁、助餐、助浴、助行、助医等)、康复护理(生活护理、康复保健等)、精神慰藉和其他服务。对领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一、二级困难残疾人,按《市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xx〕194号)执行;对符合居家托养服务条件并接受服务的三、四级智力、精神困难残疾人,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五)扩大残疾人托养服务供给。加大政府购买助残服务力度,大力引进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托养服务,提升托养服务质量和水平。健全公建民营体制和机制,鼓励优质服务机构开展连锁化运营。调动个人、企业、社会组织助残服务积极性,发挥志愿服务作用,开发志愿服务项目。支持具备照护服务条件的养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等服务机构承接寄宿制等各类残疾人托养服务。各类服务机构开展托养服务,可根据服务形式、内容、时长等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开展市场化服务。有效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康复示范点等资源,提高服务质量。对有托养需求但居住较为分散的,可采取互助式服务模式,在社区(村)设立“残疾人之家”服务点,提供日常照护服务。推广“轻残助重残”模式,安排轻度残疾人、残疾人家属等提供托养服务。到“十四五”末,平均每个街(镇)“残疾人之家”服务20—30名残疾人。

  (六)统筹城乡残疾人托养服务建设与管理。将残疾人托养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十四五”时期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整体规划、统筹推进。将农村残疾人托养服务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协同推进,优化托养机构设施布局,整合服务资源,开展社会化管理运营,不断拓展托养服务能力和辐射范围。加强对残疾人托养机构的监督管理,推进规范化、专业化、品质化建设。完善托养机构场所设置、管理制度、应急处置、社会监督等标准要求,根据需要配备管理人员、护理员、工勤服务人员和专兼职技术人员。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做好消防设施、应急物资等配备储备工作,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七)加强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制订人才培训计划,定期对托养管理和服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升专业能力。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卫生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制度,同等享受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待遇,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员申报职称评审。对在我市从事残疾人托养行业连续满2年,取得护理员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参照养老行业人才奖补政策,地方财政分别按每人不低于3000元、20xx元、1000元、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在托养工作岗位连续满5年的本科及以上、大专、中专毕业生,参照我市养老护理员入职奖励的有关要求和标准,给予一次性入职奖励。上述政策与养老行业人才补贴和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鼓励在托养机构设立公益性岗位。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健全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各区应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完善政策体系、扩大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能力,加快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同推进。残联负责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加强托养资金使用管理,做好公办托养机构监督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与基本公共服务的规划、政策统筹协调,按职责落实有关支持政策。民政部门负责民办非营利性残疾人服务机构的依法登记、监督管理,指导养老机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做好特困残疾人、60周岁以上困难残疾人的寄宿制托养服务,并做好与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衔接。协助残联做好符合托养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和数据信息比对。财政部门负责托养服务资金保障、使用监督和绩效管理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残疾人康复医疗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给予技术支持,并对有关医疗护理人员开展专业培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设立、管理以及辅助性就业项目政策落实。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根据职责落实残疾人托养服务支持和税费减免政策等。

  (二)统筹经费使用。有效整合各种资金,包括公共财政拨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福利彩票公益金、慈善资金等,统筹使用到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已享受失能人员照护保险待遇、居家重度残疾人助残服务、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救助等政策的人员,不重复享受托养服务补贴。

  (三)加大政策支持。对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为社区残疾人提供照护服务的服务机构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机构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执行。有线电视基本维护费按照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络免收一次性接入费。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托养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对不同主体举办的托养机构实施同等扶持政策、收费优惠政策和补贴标准。

  (四)健全监管机制。完善残疾人托养服务综合监管体系,从质量安全、从业人员、运营秩序、经费使用、应急管理等方面,明确主体责任、强化绩效考核、定期督促检查。出台实施细则,明确残疾人托养服务审批流程、服务标准、考核指标等内容。加强托养服务信息化建设,鼓励利用大数据平台进行考核管理,完善服务台账和记录台账。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布政府购买托养服务范围、标准和程序,畅通信访渠道,公开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强化过程评估,通过入户调查、电话回访、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客观评价政府购买托养服务的实际成效,并作为政策支持及经费拨付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我市现行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执行。

  (二)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补贴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残疾人托养中心管理方案 篇2

  为支持和引导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发展,加强对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实施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统筹使用省级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央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完善残疾人托养服务补助政策,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与照护服务、养老服务等相关工作的衔接机制,多形式为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等提供托养服务。

  二、托养服务类型、补助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托养服务类型

  残疾人托养服务主要包括寄宿制托养服务、日间照料托养服务和居家托养服务。寄宿制托养服务,指由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采用24小时集中居住和照料模式,为残疾人提供托养的服务;日间照料托养服务,指由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采用在街道(乡镇)、社区(村、居)就近、就便日托的照料模式,为残疾人提供托养的'服务;居家托养指主要靠家庭照护,并需要给予一定支持的残疾人托养服务。

  (二)补助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托养残疾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本省户籍,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在就业年龄段内(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未就业,有托养服务需求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

  2.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GB/T37516-20xx)规定。

  (2)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6个月以上。托养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不少于5人(同时开展寄宿制、日间照料托养服务的综合型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寄宿制、日间照料托养的残疾人应分别不少于5人),与托养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托养服务协议。

  (3)具备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服务3项主要服务功能。

  (4)管理服务人员与托养残疾人比例不低于1∶15,专职管理服务人员至少配备1名。

  (5)为保障托养残疾人的权益和安全,寄宿制托养机构应至少在室内主要活动场所、主要通道安装监控摄像设备并持续保留近1年内的监控录像备查。

  3.居家托养应符合下列条件

  有专业服务机构、具备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推进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残疾人提供居家托养服务资助。地处偏远、交通不便或是缺乏适合承接服务机构的地区应积极探索规范开展包括残疾人家长互助在内的邻里互助等社会化服务方式资助,省级将在各地试点的基础上适时研究推出指导方案。暂不具备政府购买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条件或提供社会化服务的地区,对纳入当地农村低保的一级重度精神、智力、肢体残疾人且需进行居家托养的,可以直接发放补助的方式进行过渡,同时要求家庭成员(法定监护人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以下统称监护人)能够为居家托养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等支持。

  三、补助标准和资金保障

  (一)补助标准

  符合补助对象基本条件的残疾人,按以下标准分类补贴:

  1.机构托养补助。对当地乡村振兴部门确定的监测户、脱贫户(原建档立卡户)、低保户、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残疾人,实际在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托养的,按照寄宿制托养不低于8000元/人·年、日间照料托养不低于4000元/人·年的标准,对机构给予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对其他残疾人,按照不低于20xx元/人·年的标准,对机构给予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

  2.居家托养补助。对当地乡村振兴部门确定的监测户、脱贫户(原建档立卡户)、低保户、低保边缘家庭中居家托养的一级重度精神、智力、肢体残疾人按照不低于20xx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他残疾人,各地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和提供邻里互助等社会化服务的内容自行制定补助标准。

  (二)资金保障

  省级每年将根据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情况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用于补助地方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各地财政在统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要强化资金保障机制,将残疾人托养服务预计所需补贴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通过社会募集等多种渠道筹措残疾人托养服务所需资金。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物价水平、服务内容、残疾人社会保障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综合确定各类托养服务补助标准,做好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扩大托养服务受益人群。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机构托养补助申请审批

  1.申请。满足规定基本条件的寄宿制、日间照料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向所在地市、县(区)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残疾人托养服务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一式2份。

  (2)机构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证件复印件1份。

  (3)托养符合相应受助条件残疾人花名册(附件2)、符合相应受助条件残疾人填写的《机构托养补助申请表》(附件3)、《残疾人证》复印件、机构与申请补助残疾人签订的有效期内一年以上托养服务协议书复印件各1份。

  2.审核。市、县(区)残联业务经办部门在收到托养服务机构申请材料后应进行认真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至少安排2名工作人员对托养服务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形成核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托养服务机构,应及时书面告知退件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托养服务机构,应对机构托养的残疾人是否符合受助条件通过残联、民政、乡村振兴部门间大数据进行比对审核,并根据规定审定补贴项目、核算补助资金金额,签署审核意见,报同级残联审批。

  3.审批。市、县(区)残联进一步确认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托养残疾人是否符合受助条件,核定补助资金。对符合要求的,通过“残疾人在线”网站等适当媒介向社会公示托养机构名称地址、托养受助残疾人数量、补助金额等内容,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在《残疾人托养服务补助资金申请表》中签署审批意见,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二)居家托养补助申请审批

  1.本人或监护人自愿申请。符合居家托养补助条件的残疾人,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补助申请,提交《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并填写《居家托养补助申请审批表》(附件4)一式2份。申请人填报的个人信息、家庭状况等应保证真实,监护人应签字承诺对居家托养残疾人善尽生活照料等义务。

  2.村(居)民委员会初审。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监护人资格等进行初审,在《居家托养补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3.乡镇(街道)残联审核。乡镇(街道)残联对申请人、监护人资格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审核合格的《居家托养补助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将审核合格的《居家托养资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申请材料报县(市、区)残联。

  4.县(市、区)残联审批。县(市、区)残联对申请人(监护人)资格等情况,运用残联、民政部门间大数据进行比对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残疾人在线”网站等适当媒介向社会公示补助对象姓名、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及村(居)、补助类型、补助金额等基本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居家托养资助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五、项目实施管理

  (一)项目资金下达、拨付。设区市残联会同本级财政及时将省下达的年度项目补助资金、绩效考核指标分解下达到所辖县(市、区)。市、县(区)残联按规定确定扶持对象、财政部门落实资金保障,于每年7月31日前完成审批;8月31日前通过各地残联委托的金融机构将机构托养补助资金拨付到经批准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账户、将居家托养补助资金拨付给经批准的申请资金补助的居家托养补助对象账户或提供居家托养服务的组织机构账户。

  (二)机构托养补助资金管理。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对托养的补助对象有收费的,应将托养服务补助资金优先用于抵扣资助对象所交款项;对托养的补助对象未收费的或抵扣补助对象的所交款项剩余的托养服务补助资金,可用于补助机构对受助对象接受托养服务的相关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补助受助对象基本生活、职业康复训练、技能培训和机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项目开发、购买社会服务、培训管理服务人员等支出。还可统筹用于机构开展托养所需的设施设备、无障碍和安全环境完善等支出。托养服务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应告知受助对象。

  (三)以提供服务方式资助的居家托养补助资金管理。采取政府购买居家托养服务的,补助资金由县(市、区)残联统一管理用于购买服务支出,相关工作经费由当地配套解决。以政府购买服务或提供邻里互助等社会化服务的,由县(市、区)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方案实施,根据资助对象个人状况、服务组织或机构的专业能力等情况,在托养服务内容中选择提供最有针对性的具体服务项目,对项目资金使用、发放和监管明确具体要求。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托养服务项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动将残疾人托养服务纳入本地基本公共服务民生保障规划,统筹整合资源、强化资金保障、加强部门协作、做好服务衔接、创新服务方式,不断提高服务覆盖面,切实满足服务对象的托养需求。

  (二)严格项目管理。市、县(区)残联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要求,规范进行项目审批、资金发放。一个资助对象在一个年度只能享受寄宿制托养、日间照料托养、居家托养其中一类托养服务补助,严禁重复享受。托养补助对象不得享受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相关补贴。资助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审批确定补助对象的相关情况应及时录入省残联“海西助残”管理系统。要建立项目工作档案,对补助对象申请审批表、项目公示、项目资金申请、补助资金发放凭证、检查指导情况等各类项目材料应及时归档。

  (三)落实监督监管。项目实施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补助对象应严格按规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各级残联要加强项目监管,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县(市、区)对补助对象在寄宿制、日间照料托养服务机构中托养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两次核查,对存在1年资助周期内资助对象实际在机构托养不满10个月情形的,应重新核算补助人数、资金,追回相应多拨付补助资金;充分发挥残疾人联络员作用,及时了解掌握对居家托养补助对象托养服务落实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门走访。核查、走访的情况应留档备查。设区市残联每年至少对所辖县(市、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一次专项调研,对落实不力的,应督促整改。

  (四)提升服务水平。各地要认真落实《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GB/T37516-20xx),加强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持续推动提升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提高托养服务覆盖面,促进残疾人托养工作发展。

  七、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的通知》(闽残联教就〔20xx〕99号)同时废止。

残疾人托养中心管理方案 篇3

  一、背景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xx〕7号)、《中国残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残联发〔20xx〕1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xx〕1号)、《福泉市深化养老服务机构集中供(托)养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福府办发〔20xx〕74号)等文件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任务

  依托民政、残联现有的各类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托养照护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等方面的社会服务,帮助残疾人提高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改善残疾人生活和发展条件,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三、托养照护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托养服务需求建档立卡户、低保户、边缘户、监测户家庭中的智力、精神残疾人、肢体重度残疾人及盲人。

  四、托养照护方式

  (一)机构托养

  1.对象条件。一是社区日间照料机构:对象是具有基本生活自理能力,身体健康,精神状况稳定,没有伤害他人的暴力倾向,无任何传染性疾病;对于精神病患者,必须经专业医疗机构精神科医生评估,认定适宜托养者方可提供相关托养服务,不适宜托养的送福泉安宁精神病院进行治疗。二是寄宿制托养机构:对象是肢体重度残疾长期瘫痪在床、智力残疾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居家生活需要他人照护的其他重度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长期需要他人照顾或护理的智力、精神(轻度)、肢体重度残疾人及盲人;由于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因年老、患病、工作等原因对残疾人开展照顾或护理有困难的。

  2.申请程序。由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向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福泉市残疾人社区托养照护服务申请表》或《福泉市重度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资助申请表》,并提交户口簿、残疾人证、近期健康证明等相关资料。经所在社区村(居)初审及乡镇(街道)残联复审后,报市残联审批,托养机构评估后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后的次月起可进入户籍所在社区托养照护中心接受托养照护服务。

  (二)居家托养

  1.对象条件:服务对象分散在家居住,社区托养照护服务中心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通过定期安排或点单方式为符合居家托养条件的对象开展上门服务。社区托养照护服务中心可提供卫生清扫、就医、送餐(餐费自付)、理发、健康检查、代办服务等“超市化”服务模式(具体服务内容由残联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协议中进行约定)。

  2.申请程序:由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向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福泉市残疾人社区托养照护服务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户口簿、残疾证、低收入证明等相关资料,经所在社区村(居)委会初审及乡镇(街道)残联复审后,报市残联审批。符合条件的,在批准后的次月起可进入户籍所在社区托养照护服务中心接受居家托养上门服务。

  五、托养对象分类认定

  参照《福泉市深化养老服务机构集中供(托)养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福府办发〔20xx〕74号)执行):

  1.兜底供养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的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残疾人(参照执行)。

  2.无偿供养对象:无(丧失)劳动能力且无人监护照料护理,或法定义务人无能力提供监护照料护理,导致生活质量无法得到保障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家庭成员中重度残疾人、智障人员。

  3.低偿供养对象:法定义务人有能力、经评估不能提供监护照料护理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家庭成员中重度残疾人、智障人员。

  六、托养照护经费保障

  (一)机构托养经费补助:照护服务中心开展日间照料、寄宿制服务运行经费,资金来源于服务对象获得的相关补助,参照《福泉市深化养老服务机构集中供(托)养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福府办发〔20xx〕74号)文件执行,运行经费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入住托养机构是农村户口残疾人,可以将户口迁移到托养机构所在地的居委会管理,按程序纳入居民低保。

  (二)居家托养服务补助:对申请居家托养点单式上门服务重度残疾人,托养资助标准由市残联根据服务内容确定,并根据居家托养对象实际享受的服务情况按月进行计算,由市残联根据协议约定按年度向承接托养照护服务机构结算当年的托养服务费用。

  七、机构托养费用支付

  依照《黔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要求,入住的特殊贫困人员和有偿托养对象生活费及护理费标准参照当年特困人员标准执行,即基本生活标准为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护理费标准的确定,根据入院的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等级,参照当年度兜底供养对象护理费标准支付。

  1.兜底供养对象:入住所需的基本生活费和护理费,由民政部门按国家救助标准划入养老服务机构统一管理使用。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统筹解决。

  2.无偿供养对象:入住所需的基本生活费和护理费,每人每月用获得的低保金、养老保险金、抚恤金、残疾人护理补贴、高龄补贴等补助资金扣抵后,不足部分由市政府统筹解决。在集中供(托)养期间住院产生的医疗、护理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入住对象或其家属自行承担。

  3.低偿供养对象:入住所需的基本生活费和护理费,用获得的低保金、养老保险金、抚恤金、残疾人护理补贴、高龄补贴等补助金扣抵后,剩余费用由其家庭或义务赡养人(监护人)支付30%,剩余70%由市政府统筹解决。医疗保险按照政策自行缴纳,在集中供(托)养期间住院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入住对象或其家属自行承担。

  4.有偿托养对象:为解放入住人员家庭劳动力,助力脱贫攻坚,针对自愿申请到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托养的对象,自行到市卫健部门进行6项能力评估,经家属同意签署托养协议,可自主缴费入住。入住所需的基本生活费和护理费参照标准执行。入住期间产生的医疗保险以及住院期间的各项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残疾人托养中心管理方案 篇4

  《高台县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运营管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于20xx年7月1日印发实施。为准确把握《方案》的重要内容,现就《方案》如下:

  一、编制目的

  高台县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是具有社会公益性职能,按照“公建民营、政府监管、政策性康养和社会化康养”相结合的方式,为残疾人提供医疗、教育、康复、托养等服务的综合性服务机构,承担着康复训练与服务、康复技术人才培养、康复服务指导、康复信息咨询服务、康复知识宣传普及和为精神、智力、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医疗、教育、日常生活照料等工作。充分发挥政府作用,整合社会资源,满足残疾人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降低政府对残疾人康复、托养的成本,切实减轻残疾人家庭压力,促进我县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

  二、编制依据

  为健全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能力体系建设,积极探索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社会化运营模式,有效提升我县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经营管理水平,根据《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的通知》(民发〔20xx〕31号)和《甘肃省残疾人托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运营模式

  根据中国残联、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基层残疾人综合服务能力建设“十三五”实施方案》(残联发〔20xx〕53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xx〕85号)文件精神,中心以“政府主导、行业监管、服务外包、市场运作”为导向,通过设施设备政府主建,服务内容政府采购的模式开展工作。即设施设备政府投资建设,康复、护理、托养、物业管理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确定服务主体订立合同,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护理服务。运营期内在完全满足政府购买服务同时,可向社会承接有偿服务,确保政府资产效益的最大化和社会公益性质。运营方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平衡,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完善、安全的服务。县残联按政策规定足额落实托养中心床位补贴和护理补贴,其它产生的费用由受委托方承担。社会入住人员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产管理使用

  在经营管理期间,中心资产归县残联所有,所属资产以租赁方式提供给受托方有偿使用。形成的租赁费由县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纳入收入补充政府投入部分。受委托方享有对中心资产的使用权并做好基础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不得将中心的资产擅自转移或挪作他用,不得作借贷抵押,不得以县残联的名义向外借款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在经营管理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受委托方承担,委托方不承担债务、债权清偿责任。

  (三)服务机构的确定

  1.服务机构需具备的条件。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②具有一定的养老服务或医疗、健康服务业从业经历和经验;③拥有专业的管理和服务团队;④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2.确定服务机构程序。①公开招标。通过在高台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有资质的服务机构参加公开招标,县残联全程监督指导。②公示。对中标的机构在媒体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服务机构。

  3.签订服务协议。县残联与中标的服务机构签订《委托经营协议书》和《诚信服务承诺书》。《委托经营协议书》对服务机构双方的合作方式、合作内容、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协议期限及终止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诚信服务承诺书》由服务机构对规范服务作出相应承诺。

  (四)运行管理

  为保障和规范县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的正常运行,发挥其康复托养服务等社会公益性职能,县残联、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县医院、委托经营机构要发挥职能作用,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康复托养中心的运行管理。

  1.县残联要在做好县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及附属设施配套建设的同时,协助经营者办理有关市场准入手续,积极争取上级配套资金支持县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拓展业务。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帮助县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建设和发展,开展志愿者助残帮扶活动。

  2.县卫生健康局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对县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进行康复医疗技术指导、培训及康复治疗。积极与省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和托养中心对接合作,在协作中逐步提高该中心残疾人托养照料能力,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优化服务环境,满足全县残疾人康复服务需求。

  3.县医院要积极支持该中心的运营,要充分利用医疗资源和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对入住残疾人提供医疗护理服务指导,并在县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设立医生轮值值班室。对已建成的水、电、暖等后勤保障设施,允许康复托养中心充分有偿利用。

  4.经营机构负责组建专业管理和服务团队,办理康复托养机构资质,投入开办资金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前,对残疾人服务需求、身心状况与服务相关的基本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残疾类型、残疾等级和评估结果制定适合的服务方案,实施分级分类服务并适时调整服务方案。按照入住残疾人身体条件,成立辅助性或庇护性就业机构,对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组织开展适宜的生产劳动项目,获得劳动收入。在经营活动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承担残联组织委托的残疾人康复救助和重度残疾人托养等康复托养相关服务项目。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档案管理、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等规章制度,根据实际需求设定岗位职责,合理配备专业的管理服务人员,全力把高台县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打造成“康教融合、医养结合、公建民营”的残疾人综合康复托养服务机构。

  5.结算管理。县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采取与县医院合作的方式,为残疾人提供医疗服务。县医院为县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定点医保结算机构,对入住该中心人员接受就医治疗产生的费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先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慢病门诊报销等政策给予报销和救助,剩余部分由个人自理;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接受就医治疗产生的费用由个人自理。残疾人医保报销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县医保局负责做好监督与管理。经营机构可以根据康复托养服务对象享受社会救助类型和享受服务内容,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审批。

  (五)组织实施

  1.由县残联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等县残工委部门配合,全力抓好县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委托经营项目的实施,做好项目评审、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等工作。

  2.由县残联负责实施县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委托经营工作,编制委托经营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

  3.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由项目实施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县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委托经营项目的采购,按采购合同实施采购项目。

残疾人托养中心管理方案 篇5

  为加快推进全市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切实巩固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整合各方资源和扶持政策解决残疾人家庭“脱贫不解困”问题。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探索建立“市级统筹、乡镇实施、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残疾人集中、分散托养照护服务模式,依托民政、残联现有各类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和其他服务主体,为残疾对象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等方面社会服务,帮助残疾人提高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改善残疾人生活和发展条件,实现“托养一个人、幸福一家人、解放一群人”的目标,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服务原则

  (一)坚持统筹发展,突出重点。按需分类开展集中托养、日间照料、上门服务,整体推进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有序推动寄宿制集中托养照护服务。

  (二)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挥政府性资源的主导作用,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参与,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推进托养照护服务社会化。

  (三)坚持以人为本,分类托养。从实际出发,促进托养照护服务向个性化、专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设立不同层次的托养照护机构,满足不同家庭、不同类别残疾人托养需求。

  (四)坚持因地制宜,因需服务。以需求为导向,充分整合利用各乡镇和村(社区)现有设施资源,因地制宜,就地就近解决托养对象照护服务。

  三、实施对象

  本市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建档立卡户、低保户、边缘户、监测户家庭中有托养服务需求的智力、精神残疾人、肢体重度残疾人及盲人。根据我市托养照护服务机构的床位数确定当年入住残疾人人数,按先申请先入住的原则,住满为止。

  四、实施模式

  分为集中托养和居家托养两类,集中托养又分为日间照料和寄宿制两类。根据集中托养对象残疾程度、家庭状况和托养机构选择等情况,参照《福泉市深化养老服务机构集中供(托)养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福府办发〔20xx〕74号)文件执行。

  (一)机构托养模式

  1.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1)对象条件。具有基本生活自理能力,身体健康,精神状况稳定,没有伤害他人的暴力倾向,无任何传染性疾病;对于精神病患者,必须经专业医疗机构精神科医生评估,认定适宜托养者方可申请相关托养服务。

  (2)申请程序。由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向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福泉市残疾人社区托养照护服务申请表》(附件2),提交户口簿、残疾人证、近期健康证明等相关资料。经所在社区村(居)初审及乡镇(街道)残联复审后,报市残联审批。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后的次月起可在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就近的托养照护服务机构接受日间照护服务。

  2.寄宿制托养服务

  (1)对象条件。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长期照顾或护理的智力、精神(轻度)、肢体重度残疾人及盲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因年老、患病、工作等原因对残疾人开展照顾或护理有困难的。

  (2)申请程序。由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向所在社区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福泉市重度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资助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户口簿、残疾人证、贫困对象证明等相关资料,经所在社区村(居)委会初审及乡镇(街道)残联复审后,报市残联审批。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后的次月起可进入户籍所在或经常居住地托养照护服务机构接受托养服务。

  (3)经费保障。托养照护服务中心开展日间照料和寄宿制服务经费保障问题。资金来源于服务对象获得的相关补助,参照《福泉市深化养老服务机构集中供(托)养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福府办发〔20xx〕74号)文件执行,运行经费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调整。入住托养机构是农村户口残疾人,可以将户口迁移到托养机构所在地的居委会,按程序纳入城镇低保。

  (二)居家托养模式

  1.服务方式及内容。服务对象分散在家居住,社区托养照护服务中心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通过定期安排或点单方式为符合居家托养条件的对象开展上门服务。社区托养照护服务中心可提供卫生清扫、就医、送餐(餐费自付)、理发、健康检查、代办服务等“超市化”服务模式(具体服务内容由残联门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协议中进行约定)。

  2.对象条件。一是肢体重度残疾长期瘫痪在床、智力残疾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居家生活需要他人照护的其他重度残疾人;二是贫困家庭的重度残疾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因年老、患病、工作等原因对其照顾或护理有困难的残疾人。

  3.申请程序。由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向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福泉市残疾人社区托养照护服务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户口簿、残疾证、低收入证明等相关资料,经所在社区村(居)委会初审及乡镇(街道)残联复审后,报市残联审批。符合条件的,在批准后的次月起可进入户籍所在社区托养照护服务中心接受居家托养上门服务。

  4.经费保障。申请居家托养点单式上门服务重度残疾人,托养资助标准由市残联根据服务内容确定,居家托养对象实际享受的服务情况按月进行计算,由市残联根据协议约定按年度向承接托养照护服务机构结算当年的托养服务费用。

  五、职责分工

  市残联:负责做好入住对象的摸底调查、审核审批、入住对象筛选、托养照护服务情况统计等工作。牵头抓好机构托养监督和管理工作,定期开展督查和绩效评估,为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提供依据。

  市民政局:负责制定出台《福泉市集中托养照护对象兜底补助办法》。负责做好入住托养机构服务对象低保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社会捐赠等资金统筹使用工作,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将低保对象享受的各类补助资金集中统筹到托养机构使用,充分发挥资金最大效益。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托养照护机构的医疗健康服务指导管理工作,明确乡镇社区卫生院安排医生为托养对象提供定期体检、日常诊疗等服务,机构托养护理服务和居家托养对象上门服务等。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制定《福泉市集中托养照护对象医疗救助办法》,指导和帮助社区托养照护服务中心内设的卫生室做好入住托养对象进行医保报销等工作,减轻入住残疾人托养对象家庭负担。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社区托养照护服务中心建设经费和残疾人托养服务经费的保障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指导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制定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将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

  市乡村振兴局:负责做好民政部门提供的集中托养中心入住人员和服务人员名册比对筛选,协助入住的残疾人做好扶贫帮扶“三户”资金的申请补助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入住托养机构的农村低保户残疾人做好入住对象转入托养机构所在地城镇户口的相关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护理人员、厨师等服务型岗位推荐及职业技能培训。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每个托养机构住室、医疗室、康复室、厨房、餐厅及公共卫生间进行规划设计指导。

  各乡镇(街道):明确专人负责协助托养照护机构做好服务对象的协调保障工作,认真做好本乡镇(街道)各类托养照护服务对象的调查摸底工作,深入开展机构托养服务对象及监护人的思想动员工作,确保符合机构托养照护对象“应住尽住”。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市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残疾人集中托养照护工作的指导及实施,整合市各部门(单位)优势资源,抓好部门联动;各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有举措、有步骤的推进全市残疾人集中托养照护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管理,完善制度。按部门(单位)职责分工,相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要认真做好托养照护服务对象入住的后期跟踪管理工作,建立人员信息台账,实行一人一档管理制度。完善集中托养照护对象兜底保障制度。建立上门服务的跟踪、督查工作制度。建立管理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考核和监督工作制度。

  (三)加强评估,跟踪问效。由市残联、市卫生健康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开展情况定期检查评估,评估审核合格后,将资金拨付给托养机构。如评估审核不合格,责令托养照护机构限期整改,整改后评估仍不合格的,不给予补助,并有权单方面解除与托养照护机构所签订合同。

  (四)加强督查,追究责任。结合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工作开展情况,将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工作列入市级督导考评。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单位)因工作不到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市纪委监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政纪责任。

残疾人托养中心管理方案 篇6

  为贯彻落实《20xx年xx省残疾人创业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结合衡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20xx年,省残联分配我市扶持城乡残疾人创业计划指标165名(具体分配指标附后)。

  二、扶持对象条件

  具有本地区户籍、在法定就业年龄内(男16-59岁,女16-54岁)、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已经创业和正在创业的残疾人,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其创业项目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在相关行政部门办理了合法手续;

  ——产品具有市场前景、生产具有一定规模;

  ——生产经营具有实际困难需要扶持。

  已经享受过各级残联扶持的残疾人培训、就业、扶贫基地和盲人按摩机构原则上不纳入本项目扶持范围。

  三、经费来源

  20xx年,残疾人创业扶持经费按分级共担方式筹集。省残联按人均1万元对残疾人创业进行扶持;各县(市、区)要积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项目配套资金,配套资金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市残联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专项资金,对城区的创业对象进行适当扶持。

  四、扶持措施

  各地应将本级项目资金与上级项目资金整合,结合实际,根据项目规模、用工人数、安置残疾人员工人数、场地面积、开办投入等因素制定具体的资金扶持标准。补贴资金用于场地租金、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维修、农资种苗购置等方面。

  五、项目实施

  (一)制定方案

  市残联制定《20xx年衡阳市残疾人创业扶持项目实施方案》,将省残联分配全市扶持城乡残疾人创业计划指标下达各县市区。各县市区根据承担的任务,结合实际制定项目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对象条件、筹资方案、资金用途、扶持标准、绩效标准、验收办法、项目宣传等。各县市区残联的项目实施办法要在9月12日前用红头文件将3份纸质版盖章连同电子版报送市残联教就科,由市残联教就科统一报省残联备案。

  (二)摸底筛查

  实施项目的县级残联根据本方案指向的扶持对象和条件,做好残疾人(含本地户籍在外地创业的残疾人)创业情况调查摸底工作,对有扶持需求的,建立残疾人创业扶持信息档案,对残疾人进行创业能力评估,对评估适合创业的残疾人,残联实地核查其场地、自有资金、生产经营、主要困难以及项目前景等情况,视轻重缓急拟定扶持对象,采取一定方式公示,接受监督。公示后确定正式扶持对象,统一填写《衡阳市残疾人创业扶持项目登记表》(附件2)。

  (三)实施扶持

  按照项目方案扶持措施及要求组织开展扶持。实施项目的县级残联要填写《衡阳市残疾人创业扶持资金发放花名册》(附件3),并要求扶持对象在花名册上签字。

  (四)检查验收

  实施项目的县级残联根据市残联制定的《衡阳市残疾人创业扶持项目检查验收标准》(附件4)进行自查,市残联进行验收,接受省残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的随机抽查与年度检查,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对违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五)统计总结

  实施项目的县级残联认真填写《衡阳市残疾人创业扶持项目汇总表》(附件5)、《衡阳市残疾人创业扶持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附件6),撰写项目总结,20xx年12月10日前报市残联教就科。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项目组织

  实施项目的县级残联要加强项目管理。市残联负责本市项目的组织实施,安排城区配套资金,指导督促县市区实施项目,对项目进行验收。县级残联具体组织项目实施。

  (二)加强培训帮扶

  实施项目的县级残联组织不少于1/4的扶持对象参加市残联举办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创业培训按照人社部门的规范,在定点创业培训机构由人社部门备案的创业指导老师进行培训。培训资金由市残联统筹解决。

  (三)加强项目宣传

  实施项目的县级残联要广泛宣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残疾人创业的作用;宣传残疾人创业成功的典型,树立残疾人群体自强不息的形象;宣传各级残联扶持残疾人创业的工作作风,打造残联机关务实为民的机关形象;宣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残疾人群体就业的事迹,宣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社会效益,倡导扶残助残的新风尚。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公司、门店、种养殖场的显著位置要悬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资助”标识(附件7)。

  (四)加强延伸帮扶

  实施项目的县级残联要安排人员或者委托第三方跟踪项目服务,帮助解决创业过程中资金、场地、技术、市场、行政许可、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方面的具体问题。

  (五)加强资金管理

  实施项目的县级残联要严格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对项目资金要专账管理,单独设立账目,做到账目清楚、专款专用,接受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的审计、检查。

  (六)规范档案管理

  实施项目的县级残联要规范建立项目档案,档案资料包括:项目方案、配套资金批文、公示、登记表、花名册、项目执行报告、项目宣传资料、有关图片视频、项目总结等。并将项目档案装订成册报一式两份于20xx年12月10日前报市残联教就科。

残疾人托养中心管理方案 篇7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xx年远景目标纲要》、《贵州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贵州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xx年版)》等政策文件的相关要求,确保“十四五”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为不少于6万人次符合

  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补助和支持服务。

  —推动、指导县级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建设运营,已建设完成的县级残疾人托养中心“十四五”期间投入运营不少于70家。

  —推动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建立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示范点不少于100个。

  —制定基层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制度。

  —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与照护服务、养老服务等相关工作的衔接机制。

  二、工作内容

  (一)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

  1、服务对象。“阳光家园计划”所指的服务对象,是依据《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GB/T37516-20xx)规定,处于就业年龄段(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

  2、服务内容。“阳光家园计划”所指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是依据《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GB/T37516-20xx),为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及护理、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为主,辅之以运动功能训练、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等服务。

  各地可以因地制宜,根据服务对象个人状况及机构的专业能力等情况,在以上服务内容中选择提供最有针对性的服务项目。

  3、服务形式。各地可以通过寄宿、日间照料或居家等多种形式开展项目,以居家托养为主。寄宿制托养服务,指采用24小时集中居住和照料模式,为残疾人提供托养的服务;日间照料托养服务,指采用在社区就近、就便日托的照料模式,为残疾人提供托养的服务;居家服务,指通过一定的组织或机构,以上门的方式为分散居住在家庭中、不适宜或不愿意到机构中、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托养的服务。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整合资源,创新服务方式,在地处偏远、交通不便或是缺乏适合承接服务机构的地区可以探索规范开展邻里互助等其他社会化服务方式。

  4、补助范围和方式。“阳光家园计划”项目下拨到各地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可拨付至各级各类、能够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寄宿制机构、日间照料机构和居家服务机构等用于补助服务对象接受残疾人托养服务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得以向服务对象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支出。地方残疾人托养服务资金的补助范围和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工作开展情况确定。

  5、补助标准。“阳光家园计划”项目下拨到各地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每人每年平均1500元的标准补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接受各种形式的托养服务。

  各地可以整合中央及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慈善资金等多种资金渠道,按照本地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布局、服务能力、市场情况等研究确定本地残疾人托养服务实际补助标准。

  (二)大力提高残疾人托养服务能力

  6、推动、指导县级残疾人托养中心建设运营。政府投资的残疾人托养服务设施,可以以公建公营、公建民营、合作运营、联合运营等方式运行。鼓励地方将政府投资建设的残疾人托养设施无偿或低价提供给开展公益性、普惠性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机构或组织使用。发挥县级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开展集中照护、生活处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服务等示范、指导作用。

  7、推动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站(点)。鼓励各地街道、乡镇卫生、养老机构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社区(村)依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闲置资源等,就近就便为残疾人提供托养照护服务。

  8、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发挥好“阳光家园计划”的示范、引导作用,通过政府购买项目的方式,积极培育、引导社会力量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不断提高残疾人托养服务能力和质量。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引导、培育和规范社会力量为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的政策。倡导志愿助残托养服务,鼓励、引导志愿服务团体和志愿者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开展生活照料、康复服务、医疗护理等服务。

  9、大力支持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开展辅助性就业服务。各级各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要加强与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有机结合,将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打造成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重要载体,组织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近就便参加生产劳动、进行职业康复、实现社会融合。

  (三)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制度建设

  10、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基层残疾人托养寄宿制机构服务、日间照料服务和居家服务基本规范,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科学规范发展。

  11、建立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政策体系。坚持政府主导,将残疾人托养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优先发展,协调有关部门出台支持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

  12、探索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结合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探索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运行补贴政策,逐步健全机构服务、社区日间照料服务和居家服务补贴制度。

  三、工作要求

  13、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并从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高度加以谋划,将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纳入本地基本公共服务民生保障规划,加大财政保障、统筹整合资源、加强部门协作、做好服务衔接、创新服务方式,不断提高服务覆盖面,切实解决服务对象的急难愁盼。

  14、严格项目管理。各地要按照本地区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合理、公开、公正的确定服务对象,按照竞争择优原则确定服务承接机构,具备条件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及时下发年度任务和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做好全国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系统数据录入工作。各地要严格执行本地财务管理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结合项目实施特点,不断创新结算方式,加快项目预算执行进度。

  15、规范服务标准。各地在“十四五”期间要在残疾人托养服务的规范性、专业性提升上下功夫,在国家标准的总体引领下,及时总结本地残疾人托养服务各种服务形式的特点和经验,研究制定各种服务形式的服务内容、标准、质量监督等相关规定,有条件的地方推动出台本地残疾人托养服务地方标准,提高服务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

  16、开展绩效评估。各地应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通过中期评估、定期抽查和进度通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推进中出现的问题,年度结束后开展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采用专业第三方评估的方式开展项目绩效管理。

  17、做好宣传推广。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融媒体手段,广泛宣传残疾人托养服务—“阳光家园计划”的理念、定位、宗旨、实施成效等,通过开展机构参观,产品展示义卖等公益活动,充分展示残疾人托养服务给残疾人及家庭带来的改变和“托养一人,幸福一家、影响一片”的社会影响。

残疾人托养中心管理方案 篇8

  20xx年,市人民政府将“兴办四所智力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为800名智力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纳入为民办实事的内容。为办理落实此件实事,现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残联、省残联关于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指导性意见和市人民政府为残疾人办实事的要求,在全市兴办四所智力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采取家庭照料、机构托养等形式,为智力残疾人提供特殊服务,帮助其解决困难和问题,逐步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生活质量,使其更好地融入和谐社会建设之中,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二、服务对象范围

  持有本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且年龄在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智力残疾人;对不适宜入学就读的适龄智力残疾少年,年龄可放宽到12岁(申报程序附后)。

  三、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

  (一)服务形式

  1.家庭照料。对贫困单亲家庭和一户多残家庭,且患有不适宜集体生活疾病的智力残疾人,可由家庭或邻里提供家庭照料服务。

  2.机构托养。对有一定生活自理能力,无传染病并能参加各类培训活动的智力残疾人,由托养服务机构提供托养服务。

  (1)日间照料服务。采取监护人早送晚接的方式,由托养服务机构提供日间照料服务。

  (2)寄宿型服务。采取由托养服务机构为服务对象提供24小时监护、生活照料和技能训练等服务。

  (二)服务内容

  1.实行家庭照料服务的智力残疾人,可在残联指导下,进行康复训练、文体活动和劳动等活动。

  2.机构托养服务

  (1)以日间照料和寄宿服务两种方式,为智力残疾人提供监护、生活照料等服务。

  (2)开展有针对性的功能康复、心理康复、教育康复及生活自理能力等康复训练。

  (3)选择适合产品,为智力残疾人提供庇护性劳动,增强其生活信心和人格意识。

  (4)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提高智力残疾人智力水平及培养特艺人才。

  (5)开展智力残疾人就业能力、家长(监护人)监护知识、志愿者有关常识的培训。

  四、建立托养服务机构

  原则上,各区应按照“公办公助、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社会赞助、适当收费”和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建立一所智力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一)有条件的区可采取政府划拨或购买的方式,利用闲置设施资源,改建为公办托养服务机构。

  (二)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采取民办公助的方式,兴办托养服务机构,开展多形式的托养服务。

  (三)托养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或非盈利性经济组织,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合法登记。

  五、补助标准

  (一)服务对象定额补贴

  1.对实行家庭照料的对象,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2.对开展日间照料托养服务的机构,根据其收托对象中的低保人数,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补贴。

  3.对开展寄宿型托养服务的机构,根据其收托对象中的低保人数,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机构建设和开办费补助

  凡达到建设标准的托养服务机构,根据其性质、规模、运行等情况,经验收合格后,分别对基础建设和开办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

  六、资金保障

  (一)托养服务有关建设和运行资金,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由财政预算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福利彩票公益金、服务对象缴纳费用组成。福彩公益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要按照国务院《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专款专用。

  (二)服务对象定额补贴由市、区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4:6的比例负担。

  (三)公办托养服务机构运行基本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市级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的一次性开办补助费,只能用于残疾人康复、培训、教育、工疗、体疗、娱疗、生活补贴及设备购置等项目,不得用于机构的基本建设。

  (五)各区财政和残联要加强对公办托养机构各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资金的规范、有效使用。

  七、工作步骤

  (一)20xx年8月底前,各区按照20xx年市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确立的目标任务(托养800名)要求,完成托养服务对象需求调查。

  (二)20xx年9月底前,各区完成家庭托养服务对象的核查确定工作。

  (三)20xx年10月底前,各区完成日间照料服务机构建设,确定日间照料服务对象。

  (四)20xx年11月底前,各区完成寄宿型服务机构建设,确定进入寄宿型机构的服务对象。

  (五)20xx年12月底前,由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区托养服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八、有关工作要求

  (一)市、区残联为开展智力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组织落实托养服务有关工作。

  (二)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智力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所需资金的预算、拨付和管理监督。

  (三)各区寄宿型托养服务机构初具规模后,由区政府提出要求验收的报告,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验收;日间照料机构运行后,由区残联提出要求验收的报告,市残联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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